经典案例:赌桌上口头欠的钱是否算数
借钱是一种很正常的行为,每个人都有遇到困难的时候,寻求帮助自然是再正常不过。但借了钱要及时还同样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道理,一般情况下的借钱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关系却不被法律所认可。
先来看一个案例,吕某与张某是一对狐朋狗友,两人有着一个共同的爱好,那就是赌博,他们之所以会认识,也正是因为赌博。一次两人一同前往一个非法赌场参与赌博,这天张某的运气似乎不太好。
短短几个小时,张某就输掉了身上所有的钱,本来他应该离开,及时止损,但这时,他的赌徒心理开始作祟,他疯狂地想将自己的输出去的钱再赢回来,可苦于没有赌资,这时他便想到了吕某,于是他就找吕某借了100万。
吕某倒是爽快,当场就给他转了账,但没一会儿,张某就再次输了个精光,还倒欠了人家30万,于是他再次找到吕某,吕某也没拒绝,直接替他偿还了这30万的赌债,之后他又给张某借了十万元,但再次被张某输光。
这时张某清醒了一些,便选择离开,临走前,他给吕某打了张欠条,上面写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4000元为利息),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为张某。”
但一个月后,张某却没有如期将欠款归还,于是吕某拿着欠条去找张某,可张某却不认账,称这张欠条是假的,当时他只是口头上称要向吕某借钱,但最后他并没有拿到钱,所以他不会还钱。
无奈之下,吕某只能将张某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张某的确是从吕某手中借走了140万元,但从始至终都只有一张无法鉴定真伪的欠条,也就是说,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完全就是在口头上约定好的。
那么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实借贷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借贷关系又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好不用采用书面形式去形成借贷关系,口头上约定的借贷关系是被法律所承认的,但债权人需要出具如下证据才能够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且受到法律保护: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据;证明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
在这个案例中,吕某显然是能够出具相关证据的,那么他是否就能够讨回这笔钱?然而事实却正好与此相反,他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其实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本案中,张某向吕某所借的款项全都是用于赌博,而吕某事先知道张某借这笔钱的用途,因此吕某的行为就属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因为赌博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但不构成刑事案件的,还会被处以劳动教养的惩罚。
因此吕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张某自然就不用偿还这笔钱,当然,不论是口头约定产生的借贷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建立的借贷关系,只要是属于出借人为违法犯罪提供资金的,这样的借贷关系都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借钱时也要特别注意对方是拿着这笔钱去干什么的,否则就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钱也拿不回来。同时赌博也是一种我们不应该去触碰的行为,赌博对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若是沉迷赌博,最后就只会害了自己。
最后再补充一个小知识,碰见借钱不还的该如何讨回,根据《合同法》第20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也就是说,欠债还钱是义务,只要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借贷关系,债务人就有义务偿还,如果超过约定期限仍不偿还或是拒绝偿还的,我们有权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我们也有权要求赔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一个人道德素质的体现,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借款就必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权也就成了不可能的事,因此做什么事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这样才能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