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3年,甘肃男子在妻子面前炫耀情人,妻子心理失衡酿悲剧
法国政治家莫鲁瓦曾说过“没有冲突的婚姻,几乎同没有危机的国家一样难以想象。”婚姻中有矛盾很正常,婚姻中的很多矛盾都不是原则性的问题,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只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彼此沟通那这些矛盾便可以迎刃而解。比起日常生活的矛盾来说,夫妻一方出轨违背道德和底线原则这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因为这样违背道德和底线原则的事情,往往都会引发一些悲剧,正所谓自古奸情出人命!2013年在甘肃陇南就发生了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悲剧。2013年5月6日,武都区公安局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在电话里称“如果他不逼我,我也不会杀他”报案者是一名中年妇女名叫姚某,她口中的这个“他”是她的丈夫张某。
警方接到报案以后立即赶到姚某提供的地址,在现场警方看到了报案人姚某以及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已经失去生命体征的张某,他们夫妻两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姚某又为何要对自己的枕边人下手?据姚某交代,张某的生活作风一直都不好,他们夫妻两人才结婚没多久张某就在外面拈花惹草,完全不把她这个妻子放在眼里,夫妻两人也经常因为此事吵得不可开交。
姚某为了孩子选择了忍耐,没有提出离婚。没想到姚某的忍耐却让张某更加肆无忌惮。2013年张某离开老家河南来到甘肃陇南打工,在此期间他认识了当地的一个离异妇女赵某,张某不仅与赵某两人堂而皇之的同居到了一起,居然还为了赵某决定抛弃自己的妻儿,多次向姚某提出离婚。
姚某不想要年幼的孩子没有父亲,她也不想要就这样成全张某和赵某两人,于是她便从河南来到张某打工的工地,试图以此来挽回这段已经破败不堪的婚姻。姚某希望能跟张某能够好好沟通,没想到张某直接跟她玩起了“失踪”,不仅不愿意当面交流,甚至还拒接她的电话。5月5日晚上,姚某终于见到失踪10多天的张某,可张某一见租房就辱骂姚某。
姚某感到委屈与不甘,更多的还是不甘,她不愿意就此放手成全张某跟赵某,于是她忍住心中的怒火,做了最后的挣扎,给家中的儿子打了个电话。儿子在电话里说“如果你们离婚我就去死。”姚某以为张某会为了孩子妥协,没想到张某却云淡风轻地说了句“你还敢威胁我,要死你就去,我绝不拦着。”
张某挂断电话,对着姚某一顿羞辱,然后还当着姚某的面把赵某夸得天花乱坠,甚至还将他跟赵某在一起同居的各种细节都详细说出。姚某没想到张某居然会这么无耻,自己已经多次低三下四的求和,张某不仅不在意,还这么对她,以前种种的委屈与怨恨瞬间充斥姚某的大脑,理智也被怨恨和委屈吞噬,姚某的内心生出了一个可怕的想法,她要与张某同归于尽。
半夜等到张某熟睡以后,姚某拿刀将张某砍死,看到倒在血泊中的张某,姚某被吓得心惊胆战,冷静下来,当她准备自杀的时候,她想起了年幼的孩子,如果她死了孩子怎么办?她犹豫了、胆怯了。她知道自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所以她选择了主动投案自首,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不管姚某杀人的动机如何,她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姚某跟警方说她是被张某胁迫才会情绪失控杀害张某,那她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激情杀人吗?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是否可以认定为激情杀人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虽然姚某确实是受到张某的挑衅与逼迫才会情绪失控从而产生杀害张某的念头,但她行动时张某是处于熟睡无意识的状态,距离她与张某争执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她不符合第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激情杀人。
姚某杀害丈夫张某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一般杀人案可能都会被判处死刑,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十分慎重。而且被害人张某本身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错误行为,还出言挑衅,对引发案件要负一定责任。
其次姚某还有自首的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虽然没有公布姚某最终的刑罚结果,但应该不会被判处死刑。姚某为她的冲动买了单,张某也为他的不忠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婚姻不是儿戏,如果你不愿意承担婚姻所赋予的责任,那就请你不要结婚,做一个没有约束的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