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他靠一张照片获奖5千元,25年后却说:钱给少了,我要280万
巍巍大佛立唐朝,孕得三苏堪一骄。佛自慈祥山自翠,船头词客自逍遥。
大渡河、青衣江、岷江汇聚凌云山麓,在古代时,这汇集之处的水势相当凶猛。船路过这儿时常会被颠覆,尤其是夏汛,江水直捣山壁常常造成船毁人亡的悲剧。生于唐朝开元初年的海通和尚眼见如此惨状,心有不忍,决定在山岩上临江凿一座人世间最大的弥勒佛。
好安澜镇涛,保佑苍生,这便是后人所说的乐山大佛。从唐玄宗开元初年(公元713年)动工,到唐德宗贞元十九年(公元803年)完工,前后历经九十余年。倾注了海通、海通徒弟以及两代西川节度使,无数工匠的心血,终成世界第一大佛像。乐山大佛通高71米,是中国最大的一尊摩崖石刻造像,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乐山大佛整体设计奇妙,不过最有意思的是,还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发现的一个奇特景观。1989年他靠一张照片获奖5千元,25年后却说:钱给少了,我要280万。1989年5月11日,时年61岁的广东顺德农民潘鸿忠前往乐山旅游,旅游自然免不了拍摄一些照片拿回去纪念或是给家里人看。
潘鸿忠游览完乐山大佛、乌尤山后,便随手用傻瓜相机拍摄了一张照片,而站在的位置正在江对面。等回到家,潘鸿忠翻阅拍摄的照片,忽然发现了一件惊人的事情。人们乍一看到乐山大佛都是端坐,可若是在江对面从远看,乌尤山、凌云山、东岩会形成一个全身长达四千余米的睡佛。
安详地漂卧在青衣江山脊上,体态匀称、仰面朝天、慈祥凝重,佛中有佛真可谓是鬼斧神工。这些相关的自然、人文历史奇妙地结合,将“巨佛”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为名城乐山增添了一个全新的内容。四川省文化厅派出的考察组确定这一事实后,迅速在国内外产生了始料未及的反响,慕名而来的远近游人络绎不绝。
发现者潘鸿忠被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随后,由他撰写的《乐山巨佛发现记》 被刻成石碑竖立在新建的观佛楼墙上。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9月,潘鸿忠以25年来未获得任何奖金及物质奖励状告乐山市政府。此时潘鸿忠已经86岁,他认为自己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为此起诉索赔280万元,潘鸿忠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这么几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中包括:(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这是一种民事权利,实际上来说乐山方面并非完全没有给予潘鸿忠奖励,当初授予“荣誉市民”时曾一次性奖励五千元。
但潘鸿忠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提出那不是奖金或物质奖励,仅仅属于“红包性质”。所以他才想要维权,也希望借维权改善晚年生活,这280万元主要是发现者的物质奖励以及每年给予发现者的慰问金和其他经济补偿。
该案反反复复折腾了一年,最终在1993年底以调解结案,当时乐山市政府承担侵权责任一次性给予17000元的赔偿款。此后发布公告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潘鸿忠许可,复制和销售“乐山睡佛”照片。没成想二十年后,潘鸿忠再次将这件事闹上法庭,那么这一次会如何处理呢?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认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害发现权诉讼的适格主体。故对潘鸿忠提起的发现权诉讼,该院不予受理,简单来说涉及到一个发现权的问题。发现权即自然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而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那么潘鸿忠所提出的法律便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