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洛阳纵火案:只因20万高利贷还不上,债主一家三口惨遭灭门
1994年2月5日凌晨3时50分许,人们都已进入梦乡,但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四眼井街的人们却在消防车的警笛声下惊醒。这时,离得近的人们可以看到一栋老旧居民楼正散发着滚滚浓烟和火光,原来是有户人家发生了火灾。火势十分大,消防人员费了好一番劲才算是将火扑灭,万幸的是来得及时。
大火并未蔓延开来,若是再晚上一会儿,恐怕这栋楼里的人都得遭殃。当消防官兵进入着火房屋,却只看见了屋内一家三口被烧焦的尸体,本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意外起火。然而经验丰富的消防官兵一检查就发现了不对劲,很有可能不是意外,而是人为纵火!尸检结果证实了这一猜测:死者咽喉没有烟灰,身上多处锐器刺伤痕迹,死因是失血性休克。
也就是说,有人先杀害了他们一家三口,为伪造现场才纵火引发火灾。死亡的这三个人分别是男主人李建国、女主人何淑琴以及他们十二岁的儿子,究竟是谁如此心狠手辣,连一个无辜孩子也不放过?一把火烧完了现场痕迹,不过根据一些不寻常的地方还是能推测出一些线索,比如门窗完好。
那么凶手是从正门进入,很可能是他们一家的熟人,警方决定从他们一家的人际关系着手调查。李建国夫妻在南大街市场开了一家服装店,开服装店之余,还放高利贷捞取利润。因为这一层关系,让调查有些困难,李建国应该有不少仇家,怎么能知道谁最有可能?经过排查走访,警方得到了一个线索,案发当日曾有一个经理来找李建国商量还钱的事。
但钱应该没还上,因为李建国客户石彦军曾于约定的十点找上门,是李建国说等那位经理还钱就可以借他了。十点到了,李建国却说钱没有收回来,让他去别处想想办法。石彦军临走的时候还隐约听到屋内有争执的声音,会不会是这名经理还不起钱,与之发生冲突从而犯案?顺着这条线索,警方查到了一个叫吕宏斌的人,他很可能就是商量还钱的经理。
吕宏斌先后找李建国借了二十多万元,其中一笔本息三万元的借款,刚好在这几天到期。谁知调查吕宏斌却遇上了一些麻烦,他的弟弟吕宏伟、员工王洪涛出面作证,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他们说的供词、细节都能对得上,可就是太对得上了,所以引起警方怀疑。警方只传唤吕宏斌,为什么吕宏伟、王洪涛就跟着来作证?他们三人怎么对细节记得这么清楚?为查证吕宏斌所说真假,警方突然问了他一个问题,欠李建国的钱还清了吗?吕宏斌脱口而出:全部还清了。这下终于抓住了他供词中的漏洞,他欠的钱清清楚楚记录在李建国账本上,该账本正好没被烧掉。实际上一分钱没还,揪着这一漏洞,一步一步攻破吕宏斌的心理防线。他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确实因为还不起钱,生出歹心杀害了债主李建国一家三口。
造成如此悲剧是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首当其冲的便是高利贷,这东西害人不浅。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贷,轻则妻离子散,重则家破人亡。倘若是现在有法律约束倒还好,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了利率的标准。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倘若超过年利率36%,那么便达到高利贷,超出部分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返还。
如果按这条法律规定,或许吕宏斌还不至于走上绝路,还是能还得起的。可惜的是他的借贷发生在1994年,当然,高利贷可恨并不意味着吕宏斌的做法正确。诚然,李建国为自己的利益放高利贷,不知害得多少人家破人亡。可他做错了事该由法律惩罚,还不至于要以被剥夺生命为代价,其妻儿更是无辜。
吕宏斌无权剥夺他们一家三口的性命,剥夺他们的性命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自以为放一把火就能躲避法律的严惩。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吕宏斌的罪行最终还是被查了出来,他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吕宏斌作案目的卑劣,犯罪行为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他最终被判处死刑,协助他串供的吕宏伟、王洪涛涉嫌包庇罪,也会得到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