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子偷钢筋砸成植物人,家属索赔200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信佛之人讲究因果,他们认为任何事发生都有原因,人做任何事也一定会导致相应的后果,也就是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其实在生活中也正是这样,我们在做一件事时就应当做好准备去承担因自己这个行为导致的后果。
2008年1月,山东东营的一处工地上,六十多岁的任大爷正在家附近的一个工地旁溜达着,平时任大爷就很喜欢四处捡点废品来卖,于是他才会不由自主地走到这个工地附近来,目的就是想看看有没有什么废铁之类的东西可以捡回去。
这个工地是一个拆迁的现场,而且刚刚完成拆除,此时已经是一片废墟,在工地的围栏外溜达了好几圈之后,突然,任大爷停下了脚步,因为他发现在废墟中有一间还未完全拆除的小屋,小屋的墙体中还有半截钢筋漏露在外面。
瞬间任大爷就动心了,那根钢筋要是弄出来,估计能卖个好价钱,于是任大爷连忙跑回家拿了工具,打算将那截钢筋给弄出来。拿到工具之后,任大爷便强行将工地的围栏破坏,然后走到那间小屋里开始砸墙。
但任大爷万万没有想到,他这几下竟然会将墙砸倒,一瞬间,任大爷就被埋在了砖块之下,当场昏迷过去。好在附近有一位环卫工人正好看见了这一幕,并且及时叫人帮忙将任大爷送到了医院,否则任大爷可能就会因此丢了性命。
但即便是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任大爷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经过医生检查,任大爷的腿部遭到严重创伤,需要截肢,他的头部也被掉落的砖块砸伤,使其陷入了深度昏迷,甚至有很大概率会成为植物人。
虽然保住了一条性命,但任大爷再醒过来的概率也极其渺茫,而且后续的治疗费用也不是一般家庭能够负担的。任大爷的媳妇文女士从环卫工人那里得知事情的经过后不由得愤怒起来,因为她认为这都是施工方的错。
在她看来,施工方没有在围栏上设置警示标语,而且她还怀疑墙本身的酒友问题,否则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怎么可能几锤子就将墙捶倒,于是她就闹到了施工方那里要求施工方赔偿。施工方也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但任大爷是自己弄开围栏跑进去的,因此他们便觉得这件事与他们无关。
可实在架不住文女士胡搅蛮缠,施工方只能出于人道主义为任大爷垫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但文女士却认为这是施工方心虚的表现,于是她再次找到施工方,要求赔偿200万元,对于这样的要求,施工方自然不会答应。
可文女士却不肯罢休,直接去派出所报了警,可当警方的调查结果出来时,文女士却傻眼了,据警方调查,意外发生的屋子其实是个配电室,属于特殊建筑,施工方无权拆除,所以就留在了那里。
而施工方在工地周围都设置了围栏,当时任大爷却破开围栏进去,本质上来说,任大爷的行为属于盗窃,而且他是因为偷钢筋,自己将墙壁捶至倒塌而发生意外,因此任大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施工方无关。
而文女士却还不肯放弃,她还是认为这都是施工方的责任,并且对那间小房子的质量提出了质疑,但施工方并不认同,最后文女士就将施工方告上了法庭,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到底是谁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该建筑物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发生事故并造成他人损伤,那么施工方的确应该承担责任。但关键是事发的建筑物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配电房这种特殊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修建,否则就不能投入使用,因此在质量上没有问题。
而且施工方已经完工,且在工地四周都设置了围栏,已经做好了相关的安全措施,可任大爷却为了偷钢筋将围栏破开,这就完全属于任大爷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因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任大爷受到的损害与施工方无关,而且文女士需退还施工方垫付的五万元医疗费。而文女士还不死心,当庭提出上诉,并将赔偿金额降低到了112万元,但法院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文女士因为任大爷卧病在床而焦急的心理我们应当能够理解,但凡事都要讲法讲理,既然任大爷是因为自身不正确的行为导致了这次事故,那么文女士就没必要去苦苦纠缠,因自己的不当而造成的恶果只能由自己去承担,若是将责任推到无关人的身上,那就属于胡搅蛮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