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西安小混混威胁13岁女学生,威逼开房,结果导致女生抑郁了
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的石某早年离婚,离婚时,年幼的女儿小青被判给了他。为女儿着想,石某一直没有再婚,独自拉扯着女儿。虽然平日里总是忙得不着家,但石某爱女儿的心不比其他父亲少,然而他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心爱的女儿竟然会遭到侵犯。2014年5月初,石某忽然感觉女儿有些不对劲,她没事老咬自己的胳膊。
不知道女儿怎么了,石某有些担心,又不知怎么问出口。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石某大哥打电话给他,说是有个熟人曾看到小青在中午上学的路上被一个小混混带走了。听到这儿,石某的心一惊,该不会是有人伤害她了吧。想到小青近期的怪异之举,石某也顾不得了,急忙询问女儿这是怎么回事。
小青所说让他意想不到,他们学校附近有个小混混樊某,时年19岁。时常仗着自己年纪稍微大些,找年纪小的学生索要钱财,甚至威胁这些十四岁不到的小姑娘:“跟我“办事”就能得到保护,只要“办过事”,就谁也不敢欺负你了。”樊某告诉小青,在她之前,初一某班的玲玲、星星、初二的甜甜、欢欢都跟他“办过事”。
小青原本还是不肯,但樊某并不放过她,每每在上学路上截住她。威胁说另一个女孩因小矛盾,要找人打她,又说不跟自己办事也要找人打她。几次威胁下来,小青又惊又怕,可她没有告诉父亲。或许是石某平时太忙,或许是樊某的威胁起到了作用,4月19日樊某再一次堵住她威胁。小青曾亲眼看到过樊某和同伴打自己同学,越发害怕,只好答应了。
樊某遂将小青带至等驾坡一城中村内某私人开设的旅馆发生关系,本来旅馆老板也应该从两人的年龄感觉不对,但她没有“多管闲事”。更离谱的是他连身份证都没给,只说记住了自己的身份证号,老板娘就给他开了房。最多询问了一句两人关系,樊某回答是兄妹,老板娘也就不再说什么了。
谁能想到竟是这样,除去4月19日这次之外,4月26日又在同一个地点第二次发生关系。而这一次,樊某聊天中说要把她介绍给同伙“办事”,并要求她给自己介绍其他女生。小青听了更加害怕,日夜想着这件事,情不自禁的咬自己手臂。
石某听到事情的真相悲伤又伤心,带着女儿去报了案,他要让伤害女儿的人付出代价。期间,樊某家人还曾托关系找上石某,表示愿意出钱“私了”。石某没答应,樊某给女儿造成的伤害,怎么是钱能抵得了的?报案后,6月4日,樊某被等驾坡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
此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倘若樊某仅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并未实质性的发生关系。那么他的行为便只构成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樊某所做不止猥亵,而是强迫小青发生了实质性的关系,那么他的行为便已构成QJ罪。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上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幼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以QJ罪论处。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就算小青是自愿的也构成QJ罪,何况她还并不是自愿的。
樊某以“办事”就能获得“保护”,不“办事”就要让别人打她,这都属于暴力、威胁、伤害手段。所以表面上看起来,小青是“自愿”与之发生关系,但其实这种威胁下并非她本心的自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樊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一个十三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严重损害了她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倘若认定樊某犯罪情节严重。又并未求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那么他的量刑很可能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就算是十年以上也是他罪有应得。此案判处结果并未公布,但相信他会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