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女高管遭奸杀,警方凭一双鞋破案,凶手身份出乎意料
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有一颗自我保护的心。我国古代著作《增广贤文》记载:“得宠思辱,居安虑危。念念有如临敌日,心心常似过桥时。”意思是在安定的生活中,要考虑危险随时到来。只有时常怀着一颗未雨绸缪的心,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
但很多人在一个稳定又安静的环境中,容易放松思想,不去考虑危险,以至于单纯地认为,不可能发生意外。殊不知,悲剧往往就因此而发生。本案中的主角,林女士就是典型的例子。
2009年,上海一名女高管在出租屋内遭奸杀,警方靠房间里的一双鞋成功破案。凶手落网后,他的身份却让所有人出乎意料。
2009年5月18日下午5点左右,上海南汇区有人发现了一具女性尸体。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到事发地,发现死者是一名28岁的女性。据调查发现,死者林女士,广东揭西人,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
死前曾和公司女同事合租在亲水湾小区,发现林女士尸体的也正是她的女同事房某。可根据警方对尸体的检查发现,林女士体内有异性的DNA,死前很可能遭受侵犯,且尸体死亡时间将近3天。为什么身为同居室友的房女士,在林女士死亡3天后才发现尸体?
对于警方的疑问,房女士给出了回答。原来房女士5月15日离开上海回安徽老家休假,直到18日下午才回到出租屋。也就是说,案发时林女士独自一人住在出租屋内,可警方排查现场后,并没有发现门窗有被破坏的痕迹。
这说明凶手很可能认识林女士,且有不破坏门窗就进入房间的手段。就在警方对林女士的交际关系进行调查时,有人发现林女士的房间出现了一双鞋。这双鞋是典型的男士鞋,且鞋码也和林女士不符,因此不可能是林女士所有。
这样看来,鞋子的主人就算不是凶手,也和林女士的死亡有着一定关系。正当警方准备将鞋带回派出所调查时,房女士却突然发出一阵惊呼。原来这双鞋的主人正是房女士的男友顾某,而顾某手中有着出租屋的备用钥匙。
这样一来,一切都变得顺理成章,很可能是顾某趁着女友回老家,对林女士实施侵犯。因为一时疏忽,将鞋子留在了林女士的房间。当然这只是警方的猜测,真正的结局还要等顾某落网后审讯才能得知。
5月18日下午9点,在自家休息的顾某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对顾某进行了DNA化验,结果显示他的DNA和林女士体内发现的DNA完全一致。因此警方断定,顾某就是杀害林女士的凶手。
面对铁证,顾某也承认了自己奸杀林女士的犯罪事实。原来从房女士回老家,到林女士遇害,这一切都是顾某设计好的。早在顾某和林女士第一次见面时,就对林女士产生了非分之想。
2008年8月,林女士和房女士在亲水湾租了一套房子,两人既是同事也都是女性,因此并没有什么顾忌。可房女士却有一个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男友古某,在顾某见过林女士后,很快就被年轻漂亮的林女士吸引。
胆大包天的顾某决定设计给自己创造机会,从而侵犯林女士。因此他找个理由让女友回老家休假,自己则趁机带着尼龙绳和刀具,用备用钥匙打开了出租屋的房间。在确定林女士独自一人在家后,准备对其实施侵犯。
结果遭到了林女士的激烈反抗,情急之下顾某持刀刺伤了林女士,并用绳索勒住林女士的脖子。林女士越是挣扎,顾某勒住脖子的双手就越来越用力。最终林女士被顾某当场勒死,而顾某在实施侵犯后逃离了案发现场。
因为害怕被发现,顾某逃得非常匆忙,以至于连鞋子都忘记带走。事后顾某虽然想回案发现场拿鞋子,又担心被警方当场抓获,于是干脆躲在家里企图蒙混过关。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顾某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顾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无疑,但他是否构成QJ罪却成为人们讨论的问题。有人认为他企图对林女士实施侵犯, 但因为遭到林女士的抵抗未能成功,在将林女士杀害后得以达成犯罪目的,因此构成QJ罪。
也有人认为,顾某对在林女士死后对其实施侵犯,因此不属于QJ罪,可能涉嫌构成侮辱尸体罪。那么这两种说法,到底哪一个正确?
事实上这两种说法都没错,顾某对林女士存在侵犯意图,但因为林女士的抵抗未能成功。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QJ未遂,已经属于QJ罪。在林女士死后,顾某得以成功实施侵犯,只不过此时他的行为不再是QJ罪,而是侮辱尸体罪。
综上所述,顾某先后构成了QJ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以及侮辱尸体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顾某这样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法院很可能判处其死刑。
顾某的死是罪有应得,可林女士的死却令人惋惜。如果林女士能够更注意保护自己,在得知顾某有备用钥匙的情况下,对顾某存在防范之心,或许就不会落得如此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