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被判缓刑的犯人,还需要坐牢吗?
随着普法教育的增强,人们对部分法律概念的认知已经越来越清晰,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我们总能听到类似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这样的判决,关于“缓刑”究竟是什么的疑惑也横亘在很多人心间。
与之类似的还有“死缓”这一概念,缓刑就是不用坐牢吗?死缓也不用坐牢吗?想要弄清楚这两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
代海业是一位农民,虽然常年在家务农,但是因为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所以他的庄稼收成并不好,天气不好的年头他甚至饭都吃不上,为了填饱自己的肚子,代海业决定用一些特别的手段“赚钱”。
代海业的父亲是个勤劳的人,早些年种下不少树,到代海业手里时已经长得相当茂盛,本来植树造林是利在千秋的事情,代海业偏偏要在这个时候将树木砍掉。他的法律意识浅薄,以为树种在自己地里就可以随意砍伐,于是砍掉了几棵树,在联系卖家时,林业部门相关负责人找上门了。
不管是谁,只要是大面积砍伐就一定要办理砍伐许可证,除非是将家门前后的小树木砍作家用,代海业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此类,所以他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
由于他本人恶意不大,且造成的损失比较小,个人也确实到了没有钱生活的地步,所以2008年8月法官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9月份,还在缓刑期间的代海业在路过一辆摩托车的时候看到车钥匙没拔,立马动了歹念的他准备骑车逃跑,但是没有成功逃脱,最后以盗窃罪被警方逮捕,据悉,他偷的这辆摩托车价值为2668元。
检方以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之后二罪并罚判处代海业一年零四个月。
法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代海业第一次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然后又在缓刑期间触犯盗窃罪,那么缓刑的意思就是不用坐牢吗?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也就是说判处缓刑的三个要件为行为人已经犯罪、需要受到处罚、可以暂不执行处罚,既然可以先不执行处罚,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不特别严重,所以被判处缓刑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应受的刑罚在三年拘役以下或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不严重,所以法律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时间,这一时期就是通常来讲的“考核期”,这一“考核期”也就是缓刑期,进行考核的机构一般是公安机关。
在缓刑期内,嫌疑人可以自由活动,不用接受监禁或者关押,但是一定要保证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不然的话这项“考核”就没有通过,依旧需要接受惩罚,如在考核期内没有任何违法迹象,则原有的刑罚不再执行。
依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违法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也就是说代海业如果在缓刑的这一年里面不再违法,则他无需再接受一年的刑罚,但是他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所以不仅缓刑要撤销,他还要新罪旧罪一起处罚。
在缓刑期内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因为A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罪行不严重,所以有两年缓刑。在缓刑期间,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又发现行为人B罪行,则这时候需要立即撤销缓刑,将A罪和B罪一同进行审判,也就是“数罪并罚”,那么“数罪并罚”到底应该如何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法院在对代海业的案件进行审理时,以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予以撤销缓刑。
所以代海业“数罪并罚”的处罚期限应在七个月到一年七个月之间,因此法院最后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相关延伸
由案例分析可知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不用坐牢,只要遵纪守法就可以免除刑罚,但是“死缓”与缓刑不一样,死缓的“缓期二年”是指暂缓两年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这两年并不是放任犯罪分子回归社会,而是让其接受劳动改造。
在两年的劳改期间,若犯罪分子悔罪意识明显,表现良好,则可以酌情减刑为无期徒刑;若在劳改期间表现很不好,再次违反纪律,则缓刑也会被撤销,将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结语
判决结果为三年拘役、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逾矩具体情况可酌情缓刑,缓刑期间行为人无须接受关押,但是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缓刑期满未有再违法者,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者被发现有其他罪行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