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方婚内出轨就必须“净身出户”吗?
“TA都已经出轨了,直接净身出户”是很多网友在某些离婚案件下面的评论,也许是影视剧的误导,也许是这看起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人们对于“净身出户”存在一种错误的认知,实际上在婚姻的相关法律中,并不存在“出轨就要净身出户”这一概念。
关于婚内出轨的案件不少,离婚时不可避免会遇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不管是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还是离婚后的财产,都很容易引起夫妻之间的纠纷,通过一个案例,婚内财产究竟如何分配、婚内出轨对于财产分配究竟有什么影响就可以清楚了解。
案例
广东佛山的张某与妻子相识多年,两人都很有魄力以及胆识,年轻时相互热爱,婚后两人共同为了生活打拼,最终成就了一番事业,成为了年轻时想成为的人,但是这时候他们俩的感情却已经没有了当年的炽热,张某有钱了之后更是飘飘然,对其他异性投出了渴望的目光。
李女士年轻漂亮,在一次聚会上面与张某偶然相识。李女士本身的经济条件还算不错,是个自给自足的新时代女性,与张某认识的时候他称自己单身,所以对她展开了激烈的追求,最后终于抱得美人归。
不过李女士与他在一起也不是完全没有物质上面的条件,她提出想要与她在一起,每个月至少要给她3万元的零花钱,张某对此毫不吝啬,大方答应,两人在一起的确过了一段甜蜜的日子,一起旅游、同居,李女士甚至怀上了他的孩子。
两人的生活逐渐稳定,李女士不想让自己的青春就这样耗下去,于是提出要与他结婚,但是张某这个时候却又支支吾吾,一直推脱,后来李女士为了帮他分担压力,自作主张去他公司应聘入职,这时候才发现张某原来早就已经有了家室,妻子还是公司的负责人。
事已至此,李女士一方面不愿意与张某分开,一方面又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要求张某赶紧离婚娶她,得到了张某的应允。没想到一段时间过后,李女士不仅没有等来张某娶她的好消息,反而等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这张传票是张某的妻子王女士送给她的“见面礼”,将她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拿回张某在她身上花的118万元。李女士看到这张传票顿时傻了眼,立马打电话向张某询问情况,结果张某这时候直接当起了缩头乌龟,而王女士对这场官司可以说是胜券在握。
将李女士这118万元收回来之后,王女士和张某走离婚程序时也可以拿回不少的经济赔偿,但是想要张某“净身出户”的几率很小。
法律分析
王女士之所以有底气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是因为李女士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张某在不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用于李女士的开支,这种行为侵犯了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当属无效,李女士明知张某有妻子还与张某在一起,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张某的这种赠予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一人一半,所以并不是张某用“自己的那部分钱”赠予李女士,而是他动用了夫妻两人的财产赠予,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谴责第三者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第三者受赠的财物最终基本都会被判予退还,所以这118万元李女士需要还给王女士和张某。
这笔钱归还给了张某和王女士,并不代表两人的婚姻会就此稳定,所以王女士若是提出离婚,张某还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里的“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就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应得权益,张某属于过错方,则他应当为两人婚姻关系的基础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对王女士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某在婚内与李女士同居,有严重过错,所以王女士可以因此对他进行经济索赔,两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补偿的金额,如果不能达成协商,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
“进行经济补偿”并不代表净身出户,就算张某将百分之九十的财产都补偿给王女士,他也拿了一定的财产,不属于“净身出户”。
但是在法律中也存在过错方一点财产都不拿的情况,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张某并未有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因此不符合“不分”的先决条件,并不需要“净身出户”。
结语
出轨是对婚姻的不忠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谐,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应当受到惩罚,需要对伴侣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但是法律并没有硬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