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广西11岁女孩惨死校园,体内竟检测出2人DNA,真相令人愤慨
人性的善恶常常难以想象,我们永远也无法想象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究竟在想什么,也无法想象受害者在遇害时究竟有多大的恐慌,我们唯一可以看见的,是警方全力调查出来的真相,我们可以做到,就是尽量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2011年6月,广西桂林的全州县发生了一起惨案,一名年仅11岁的女生在白天突然失踪,后来被老师们找到的时候已经一丝不挂地躺在桔园里面,失去了生命体征。她最后的模样惨不忍睹,叫人看了不免心痛。
这名女孩就是小丽(化名),她在才湾镇一所小学里面读书,这个年纪正是调皮爱玩的时候,为了让她好好学习,学校“贴心”地让她在自己母亲蒋某的班级里面上课。
6月28号这天下午,蒋某进入教室之后没有看到女儿的身影,不管是作为老师还是作为家长,蒋某这时候都有了狐疑之心,询问了同学之后,有一个女生称中午的时候她们俩一起去厕所,后来小丽说自己没有带纸巾于是回家里面拿纸巾了。
蒋某一听,认为这是小丽为逃课找的借口,就算没有纸巾也不至于要回家拿,所以一开始的时候她并没有在意,上完课之后还是没有看到小丽的身影,蒋某便在想女儿可能真的身体不舒服,于是赶紧回家查看情况。
家中的老人看到她回家还觉得纳闷,随后便说小丽根本就没有回家,蒋某这时候心里已经开始着急了,于是赶紧打电话给学校的老师,经过几位老师的查找,最终确定小丽人不在学校,每一个教室都没有她的身影。
一个11岁的孩子会去哪里呢?以蒋某对女儿的了解,她最有可能去同学家里了,但是这个点所有人都在学校上课,小丽不应该自己一个人去别人家里,蒋某的心一直砰砰地跳,她感觉孩子出事了。
再次返回学校的时候,有学生说出了一个关键信息,她说下午的时候在学校的厕所附近看见了一个黄毛社会青年,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人,她当时觉得害怕就走了。
这所学校的厕所并不是在教学楼里面,而是单独的一个小房子在教学楼的侧后方,一般很少有人会注意这个地方的动静,而就在这个厕所后面不远的地方就是一片桔园,橘子树枝叶都很茂密。
有了这一个线索,校长和几名没有课的老师赶紧前往这片桔园进行搜索,不一会儿就在一棵大橘子树下面发现了小丽,她浑身是血,身上还有多处伤口,整个人没有衣物遮掩,躺在园林里面十分凄惨。
姜某得知这个消息以后整个人立马崩溃,看到小丽的尸体之后更是哭到发不出任何声音,警方随后赶到,对现场进行了封锁。
通过鉴定,警方确定小丽生前遭受过QF,随后在其体内提取出了两份男性DNA,由此可见并不止一个人QF了小丽。这种结果是残忍的,是令人震怒的,警方立即展开有序的调查工作,桂林市、全州县两级公安机关都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
“十七八岁”“黄毛”是这起案件的关键线索,在一个小镇上面染黄头发的男青年本来就不在多数,对年龄进行筛查之后,警方很快就确定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就在6月23日,警方对其实施了抓捕。
由于小丽体内有两人的DNA,所以还有一名嫌疑人在逃,通过刘某提供的线索,嫌疑人蒋某某也在3天之后落网。
他们两人都是这个镇上的人,初中毕业之后就一直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常常混迹在学校附近,靠着收取学生“保护费”为乐,案发当天,他们俩轻而易举就进入了小丽所在的学校,上完厕所出来就看到了拿着卫生纸匆匆忙忙的小丽。
刘某和蒋某某当时邪念顿时升起,两个人分工协作将小丽的手脚束缚住,嘴巴捂住,随后便将其拖到桔园里面先后进行了QF,为了不让小丽求救,他们俩发泄完兽欲之后便将小丽残忍杀害,这时候他们的行为完全有一种变态追求刺激的感觉。
刀在小丽身上留下了一条又一条痕迹,最后一共有28个伤口,他们俩这种残忍恶劣的行径简直令人发指。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刘某和蒋某某两人LJ了小丽,随后又为了“不节外生枝”而将其残忍杀害,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QJ罪和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们两人残忍杀害无辜的小丽,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为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两人最后都被判处死刑。
刘某和蒋某某两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小丽的生命消逝无法挽回,所以学校一定要加强安全建设,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尽量不让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