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小偷被追赶跳河溺亡,家属向追赶者索赔158万,法院如何判
在很多纠纷案中,在法庭上对峙的双方身份都很特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很有可能是雇主与员工,也有可能是情人帮忙的邻居以及帮工,还有的甚至是被盗的失主与小偷。
湖北曾经有一名女子好心帮邻居上树摘桔子,最后不慎从树上摔下身亡,其家属找橘子树的主人进行索赔,原因是“如果不是帮你摘桔子就不会摔死”,这种论调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所以原告最后只能败诉。
原告是小偷的家属,被告是失主,这种关系相当复杂,但同样真实存在,事情就发生在2020年江苏昆山,这起案件历时两年,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2020年9月14日,昆山某景湾小区的陈女士独自一人在家,她一直都很相信小区的物业,但是在这天下午她却听到了客厅大门的钥匙孔有转动的声音,从猫眼向外一看,她看到一个穿着白色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站在门外用工具开锁,手里面还提着一个黑色的手提袋。
陈女士十分害怕,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情急之中想到了从里面将门孔堵住,这一个动作立马让门外的人意识到了不对劲,匆匆离去。在猫眼中看到对方离开之后,陈女士赶紧打物业电话,将这名男子的外貌特征告诉了工作人员,并表示这个人很有可能是小偷。
物业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小区的安全,保障所有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小区里面大白天的进了小偷自然要引起重视,因为这已经是安保人员的失职。如果不及时将小偷抓住,事后使得部分业主遭受财产损失的话,物业一定会被投诉。
物业立即派出几名安保人员兵分几路在小区里面进行巡逻和搜查,保安王某刚出自己所在的门卫室就看到了一名手提黑色包袋、上衣白色下身黑色的男子,立即上前进行阻拦。
王某还没有跑到面前,这名男子就已经发现了他们,随后赶紧跑到12栋旁边的水草下面进行躲藏。王某和另一名保安眼尖,很快就发现了他,于是赶紧喊:“快上来!”“快点出来!”
听到这种叫喊声之后白衣男子十分紧张,赶紧爬到了河对面的桥上面,保安这时候已经确定了他的嫌疑,于是跟过路的人说“这个人就是小偷!”白衣男子已经成了惊弓之鸟,任何一句话都足以让他做出激烈的反应,所以一听到保安的声音立马又往水里面跳。
他没有水性,一到水里面就开始拼命扑腾,保安这时候赶紧进行救援,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水中,但是这时候已经不见了白衣男子的踪影。
事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可惜将白衣男子从水里面救上岸的时候他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由于怀疑他是一名小偷,所以物业工作人员一开始就报了警,警方在这名男子身上找到了十几个塑料袋,每一个塑料袋都封得十分严实,男子都已经死了,塑料袋中的东西还没有被打湿。
经清点,男子身上有多枚戒指、珍珠耳环、项链以及一部分现金,就在这天晚上,这个小区有一名业主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家中失窃,有1万元现金和一张2500元的购物卡不翼而飞。
经过警方核实,这名溺亡的白衣男子姓秦,曾经于2007年3月因入户盗窃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鉴于他有过犯罪前科,结合陈女士的举报,基本可以推断秦某当时确实有入室盗窃的准备,只是在陈女士家没有成功。
秦某死后,他的家属认为他是被两个保安活活吓死的,所以认为这个小区的物业有问题,应当为秦某的死亡负侵权责任,向其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万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这两名保安究竟是否对秦某造成了侵权?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判断二者之间是否构成侵权关系,最主要的就是判断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一般认知里的“因果关系”区别在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这一案件为例,秦某在见到两名保安之后什么也没说就直接逃跑,没有为自己的逃跑作任何解释说明,保安也没有对他进行殴打或者逼迫行为,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保安的“你上来啊!”和“他就是小偷!”等话并不会造成其他人的死亡,所以保安的行为与秦某的死亡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保安属于物业公司的一部分,物业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小区的治安,在接到业主反映称有白衣男子疑似小偷的情况下,保安对外貌特征完全符合陈女士描述的秦某进行阻拦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属于履职行为,且他们两人并没有进行不当行为,与秦某之间始终有很长一段距离,所以他们俩对秦某不构成侵权,不应当为他的死承担责任,物业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结合所有情况,昆山市人民法院驳回了秦某家属的所有诉求。这起案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主要就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微妙的关系,秦某的家属不仅不好好对秦某进行管教和约束,在他死后反而只想着如何将责任推卸到别人身上,实在是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