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云南一女病人检查时惨遭男医生侵犯,医生:她生得太美了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首次出现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不过首次界定隐私权,则是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不过医生与患者之间,对于隐私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并且总有那么几个人,辛辛苦苦学医,结果在工作岗位上违背医德,甚至做出犯罪的行为,害人害己。
2012年5月,云南姑娘小玲的身上长出了许多像水泡一样的小疙瘩,会发痒,而且是长在较为私密的地方,小玲便前往了医院的皮肤科进行治疗。接诊的是名男医生,姓王,经检查,小玲是患上了疱疹。
然而打了7天的吊瓶后,小玲的疱疹症状并没有好转,小玲都快怀疑自己是不是遇到了庸医,而王某某却是主动打电话让小玲到医院再次做检查,小玲毕竟不是学医的,对相关知识并不了解,自然是听从医嘱。
不过在诊室内,小玲却发现只有她和王某某两人,她隐隐感到不安,但并没有立即做出反应。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医生与患者的关系,隐私权依然是存在的,通常情况下,医院的规章管理制度会明确规定,男医生不能独自侦查女患者,尤其是涉及身体隐秘部位的检查,必须得有女护士或患者的家属陪同。
实际上,医生也很怕闹误会,自己学医多年,不能因为“性骚扰”而受到负面的影响,还是很珍惜这份职业,也是真心替患者考虑,因此会主动让女护士或家属陪同。
像王某某这样的情况,王某某显然是不怀好意,但小玲也不了解相关的医疗规定,并没有要求女护士陪同,还以为是自己想多了,结果在检查时,与第一次接受检查的情况时,王某某还与小玲有了肢体接触,小玲有些反感,并打算结束这次的检查。
然而让小玲始料未及的是,王某某突然将其按在了床上,不仅口出荒诞之语,行为也很大胆,小玲想要挣脱,但由于男女力量悬殊,小玲未能如愿逃出诊室,惨遭侵犯……事后,王某某将300元现金塞进了小玲的包里,小玲的心中一阵恶心,便把钱扔进了水池里。
虽然小玲还很年轻,但她也知道王某某的行为是犯罪,她的心里过不去这个坎,又要求王某某给她一个说法,哪成想对方对她根本毫无愧疚,可能认为小玲出于羞耻心,是不敢报警的,所以并不畏惧,笑着说:“我只是冲动了。”
小玲气极,便报了警,让王某某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提取到了王某某的DNA,且小玲的身上有反抗的痕迹,足以证实王某某实施了不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QJ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另外,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亲密的关系,即使对方自愿,也涉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JY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而王某某归案后还未能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认为小玲上纲上线,并且说:“她生得太美了。”试图把责任推卸到小玲的身上,但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不过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的隐私界限较为模糊,且学医不易,培养一名优秀的医生也不容易,此类事情发生后,还可能发生另一些让人气愤的事情,比如小玲报警后,医院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便回复道:“这是王某某的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也谈不上对他如何处理。”
猥亵、X侵在不少地方都曾发生过,山西太原某法院曾审理宣判过一桩猥亵儿童的案件,拥有医师资格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刘某接诊了未满14岁的被害人,并趁被害人母亲离开时实施了乱摸、拍照隐私部位等行为,事后,被害人将刘某对他做过的事情告知了母亲,其母感到气愤不已,从而报警。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了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时禁止刘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准从事医师职业。
但有些家长并不会重视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及遭受不法侵害后的感受,16岁的被害人在接受检查时,医生让家长在外面等待,当时被害人及其母亲都以为是医生重视患者的隐私,结果被害人遭到了猥亵,但事后,其母虽然气愤医生的行为,却也指责批评了孩子,说了句“以后都不去那儿看病了”便不了了之了,医生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