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的40万赔偿金,被奶奶挥霍一空,该怎么办?
如果说真有什么是任世事改变,岁月变迁也无法消灭无法阻断的,那一定是血缘。亲情是流淌在身体里的,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已经注入血肉之中,就算多年不见,就算有万物阻隔,思念还是会带着自己翻山越岭,只是最怕的是万山已过,终于来到面前时,旧人却已经不在。
小丽(化名)千里迢迢赶赴家中看望父亲,结果得到的却是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不仅如此,他的家人还非法私自占有了本该是她的东西,最后小丽不得不亲自将她的家人告上了法庭,关于此案,法院给了一个公正的判决。
小丽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她跟着妈妈去了外地,父亲则一直留在鹤岗的煤矿工作。由于年纪尚小,母亲也已经有了另外的归属,小丽尽管对记忆中印象模糊的父亲还有思念,但是她无法回到父亲身边。长大之后,小丽有了自己的生活,经济也已经能够独立,思念父亲的她在2020年决定回到鹤岗看望父亲。
但是到了家中才知道,她的父亲已经在2018年去世,由于是工作单位发生事故,所以父亲当时获赔了一笔钱,共130余万,此外,小丽的父亲生前工作还留下了一笔钱,这笔钱算是小丽父亲留下的遗产,我国对遗产的继承人有以下规定: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丽作为女儿,在第一继承人之列,所以父亲的遗产首先应该给她,但是因为她在当时一直没有出现,遗产也不多,这笔遗产就直接交由小丽的爷爷奶奶以及叔伯了。而这130万的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赔偿,赔偿权利人的顺序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一样,所以小丽也在优先赔偿人之列。
这130多万的赔偿金中有40万是给小丽的。由于当年小丽母女俩都在外地,小丽的母亲已经更换了手机号码,所以单位当时多次联系母女俩无果,只能将小丽的40万赔偿金转交给小丽的爷爷奶奶保管,单位还与小丽父亲的其他四个兄弟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几人承诺一旦联系到小丽就会将这40万给她。
但是当小丽2020年回到鹤岗时,她的爷爷奶奶却告知她这笔钱已经花完了,一分钱都没有了,她不可能拿到,多次沟通协商之后,爷爷奶奶的态度很坚决,小丽无可奈何,只能以她的叔伯保管失职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他们一家人多年未见,见面之后没多久却是对簿公堂。
案子其实很好判,这40万就是小丽的,即便父母多年前已经离婚,但是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抚养他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这40万的赔偿金。单位当年也明明白白跟家属签订了保管协议,所以鹤岗市兴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依据法律规定对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合法权利,其爷爷奶奶占有该赔偿金利益,致使小丽受到损害,被告应返还小丽赔偿金40余万元,几位叔伯承担保管失职的赔偿责任。
如果他们强硬地不归还这笔钱,将会涉嫌非法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小丽爷爷奶奶本来只是暂时保管小丽的钱,如果最后将这笔钱据为己有,不愿意交给小丽,就是侵占罪无疑,而侵占罪判刑的标准是5000元其起,40万赔偿金的数额已经达到特大,所以必要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一直拿不出钱来,小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对小丽爷爷奶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他们账户上确实没有钱,因为大笔的资金都流向了小丽的几个叔叔伯伯账户上,还有一小部分的钱被提现了,提现的这部分钱财用作何处,不得而知。
事情闹到这份上,局面已经很明晰了,爷爷奶奶是不可能一下子用掉这么多钱的,他们以为小丽永远不会再回到鹤岗,也许抱着侥幸的态度将这笔钱分给了几兄弟,但是在严明的法律面前,他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履行义务,归还财产。
小丽最后主动放弃了其中一部分钱款,几位叔伯和爷爷奶奶凑齐了32万交给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