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惨死家中床上,死亡照片惨不忍睹,水果刀刃都被刺断了
李汝珍的《镜花缘》第九十回中说道:世间孽子、孤臣、义夫、节妇,其贤不肖往往只在一念之差,正是这一念之差造成了世间太多的悲剧,忠臣一念之差成了叛贼,英雄一念之差成了莽夫,放到所见的现实生活中,一念之差让北京这个普通的燃气安装员变成了狠心至极的杀人犯。
2011年4月2日,王青(化名)像平常一样前往自己的好友宋圆圆(化名)家中找她,准备在她家吃完饭之后两人一起出去逛街,可打开门之后眼前的景象却是让她这辈子都无法忘记:宋圆圆的手脚都被捆住了躺在床上,她的嘴巴和眼睛都被胶布紧紧缠着,床的四周皆是血迹。
惊魂未定的王青赶紧打电话报警,警方在接到报案之后对现场进行了封锁,随后对王青进行了询问,排除了王青的嫌疑之后,警方从王青入手对死者宋圆圆进行了身份调查。
据悉,宋圆圆一个人在朱家坟二里租了房子,未婚,未恋,人际关系并不复杂,平时没有跟她纠缠的男人,她也没有跟任何人结怨,在头一天她还跟王青约好一起做美发,并未透露有任何异常。警方在对现场检查之后发现室内被翻过的痕迹明显,且在房间中并未找到宋圆圆的任何银行卡、现金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因此警方基本确认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
凶手的手法可谓极其残忍,警方在宋圆圆的第五肋骨间发现了一小块刀刃片,断掉的刀就在床底下,此外,宋圆圆的心包前、后壁、第八胸椎处可见条形创口,伤口十分整齐,而背部又有钝器所致的伤口,可见凶手在作案时杀死被害人的意志非常强烈,在刀刃断掉之后还更换了作案工具。
案件侦查刻不容缓,既然是抢劫案,凶手的主要诉求就是钱财,所以宋圆圆的银行卡必然会有资金的变动,警方由此入手,果然发现在4月2号晚上宋圆圆的卡有三笔钱流出,一共取走了4900元,在对银行的监控录像反复查看之后,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桑志凯(化名)。
2011年4月3日,警方将桑志凯抓捕归案,面对确凿的证据,桑志凯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桑志凯是一名燃气安装员,在北京已经有些年头了,但是安装燃气赚不了多少钱,他也不知道自己能转什么职业,所以就一直很“被动”地生活在这个城市里。平时他没有什么耗钱的爱好或者不良习惯,但是他的腿脚带疾,经常需要花钱医治,一旦停止治疗就疼痛难忍。
自己的钱全部搭在这条腿上,身边朋友能借的也都借了,但是因为他总是还不起,朋友也不是做慈善的,久而久之朋友也都不再愿意帮他。桑志凯本来也是勤勤恳恳的人,但是一念之差,他决定抢劫。
燃气安装这个这个职业很特殊,需要跑的地方很多,所以桑志凯对很多居民楼的情况都比较了解,2011年3月中旬,桑志凯集中踩点,在安装燃气的时候偷偷留意住户的家庭情况以及人员情况,最后将目标确定为单身独居的宋圆圆。
4月1号晚上,桑志凯以小区集中检查燃气安全为由敲开了宋圆圆家的门,进入房间之后桑志凯迅速走到宋圆圆背后,用刀抵着她的脖子威胁她,逼她交出身上所有的现金,宋圆圆全部照做了,但是翻遍整个屋子也只找到100多块钱,随后她又将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都交给了桑志凯。
看着桑志凯有一瞬间的松懈,宋圆圆以为自己至少没有生命危险,然而拿到钱和卡之后的桑志凯凶相毕露,掏出自己在小超市买的水果刀狠狠扎向宋圆圆,因为角度略有偏差又用力过猛,刀卡在肋骨上断了,宋圆圆的嘴巴和眼睛此时已经蒙住,无法发出求救,桑志凯又转身进了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宋圆圆杀死。
完成这一切之后,桑志凯前往银行分三次取走了4900元,还没有进医院就被警察抓获。
桑某凯伪装身份进入宋圆圆家中,对其施行捆绑与抢劫,已经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抢劫属于比较严重的抢劫情节,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桑志凯在抢到了现金以及银行卡之后,抢劫过程已经完成,抢劫目的已经达到,然而在这之后他还是狠心将宋圆圆杀死,属于有“故意”夺取他人生命的意志,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桑志凯认罪态度良好且如实供述,但是犯罪之后并未投案自首,且杀人动机恶劣,所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死刑,桑志凯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他称未曾想杀害被害人,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希望能从轻判决。
二审时法院认为桑志凯虽然以抢劫钱财为主要目的,但是他在作案之前已经将杀人工具悉数买好,故意杀人的意志明显,主观恶性大,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后维持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每一个在独自在他乡异地打拼的人都很辛苦,但是纵使有万般艰辛,这些都不能成为伤害别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