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女子买下了一套房屋,15年后即将拆迁时,竟遭到原房主起诉!
2003年7月份的时候,卖家刘女士因为丈夫生病,加上还有两个儿子需要抚养,便将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的一套宅院卖给了魏女士。
当时刘女士报价155000元,而出于对卖家的同情,魏女士在付款时多支付了5000元,所以她买下这套房子的时候一共花费了16万元整。
魏女士的豪爽并没有换来卖家刘女士相应的回报,反而在多年后这套宅院拆迁时,刘女士不顾当年两家签下的协议,竟要求魏女士向她支付两百万元。
魏女士表示了拒绝后,随即就遭到了刘女士和两个儿子的起诉,他们不但要求当初买卖协议无效,甚至还想要收回宅院。
面对上一任房子的起诉,魏女士是否会将即将到手的419万拆迁款分给她们?
买这套房子的时候,魏女士不但没有还价,反而多给了卖家一部分钱!
2003年的时候魏女士当时才33岁,她名下本来是有一套房子的,但考虑到儿女已经逐渐长大,她就产生了购置一套大房子的想法。
有一天她无意中在一条中介广告上看中了一套房子,随后她就联系了卖家刘女士。这套房子并不属于商品房,而是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
刘女士出售这套房子也是有原因的,当时她的丈夫病重需要治疗,之前为了给丈夫治疗就已经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又欠下了亲朋好友不少钱,再加上自家两个儿子还需要抚养,所以刘女士便决定出售这套房子。
这套房子很大而且还包括宅院,占地面积为547.68平方米,刘女士报出的价格是155000元。本来买卖大额商品时双方都会互相压价抬价,可买家魏女士和卖家刘女士并没有这样。
魏女士得知刘女士的家庭情况后,主动将价格提升到了16万元。对于魏女士的这种做法,刘女士在收到卖房款以后,一直在向魏女士道谢。
因为魏女士是城市户口,刘女士的宅院又是农村住宅,所以双方完成交易后并没有去办理确权手续,而是私底下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
宅基地是不属于个人的,而个人只有使用权,如果自身不需要的话,宅基地也只能在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内流转,并且还要得到村集体组织同意。
通俗来说,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同村人员之间流转,卖给村外的买家则是不可以办理各类手续的,比如过户手续。
魏女士明知道买了这套房子是不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但她并没有选择放弃,刘女士她也是知道这项买卖是不被认可的,但她和魏女士依旧没有停止交易,反而认为签订了一项买卖协议就算完成了交易。
15年后这套房子面临拆迁,卖家刘女士上门索要一半拆迁款!
双方完成房屋的买卖交易后十五年时间里,双方没有任何交集与来往,可是随着2017年10月传来了棚户改造的消息后,卖家刘女士竟然主动找上了魏女士。
棚户改造的消息传来后,根据拆迁方给出的政策方案,刘女士估算出了这套房子能分到419万拆迁款,所以她要求与魏女士平分拆迁款。
魏女士:买下这套房子的时候我们都签订了协议,而且我还多付了你一些钱,签订买卖协议时大家都是你情我愿的,如今你怎么可以来分拆迁款?
面对魏女士有理有据的回应,刘女士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宅基地还在她名下,并且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她才要求分走一半的拆迁款。
由于魏女士拒绝平分拆迁款,刘女士和两个儿子将她起诉到了法院后,不但要求判决买卖协议无效,甚至还要从魏女士手中收回这套房屋!
由于魏女士态度强硬并拒绝与自己协商拆迁款的分配事宜,刘女士两个儿子将买家魏女士告上了法庭,她们的诉求是判决当年买卖协议无效,然后让魏女士将房屋归还给她们。
贯穿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买家魏女士一直处于形势不利的状态,除了当初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应外,她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也一直在刘女士名下。
考虑到买卖房屋时刘女士是自愿出售的,所以她在这起交易中和魏女士一样同属过错方。经过法院的审理,这起纠纷也终于得到了解决。
2018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魏女士后续在宅基地之上扩建的房屋拆迁款归魏女士一个人所有,当初双方交易的房屋拆迁款则需要向刘女士一家支付372923元元,而买家魏女士享有3822836元。
结言: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的,而城市居民也不可以占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
这起案例中刘女士虽然不顾诚信守则要求平分拆迁款,甚至是收回房屋,但魏女士在这起交易中也是存在过错的,明知道不可以交易,魏女士还与对方在私底下签订买卖协议。
要不然自身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以外,甚至还要面临被上一任房主起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