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年男子为发泄兽欲,将17岁妙龄少女囚禁狗笼
2013年,深圳坂田某小区的一栋楼内有段时间偶尔出现女人的叫声,这种声音凄厉、微弱,不仔细听很难听到,声音的源头是一楼楼道下方的一个角落,这里很少被人看见,因为正对着这里刚好有一个滑滑梯。
3月7号这天,李老太因为睡不着凌晨5点便起来活动筋骨,她从家里出发的时候天还只有一天微光,走到D栋时,一个女人穿着黑色的内衣咆哮着冲了出来,将李老太太吓了一跳。她已经到了古稀之年,什么样的场景都见过,但是像这个女人一样双手和双脚都被戴上镣铐的人,她第一次见。
那个女人身上很脏,头发十分凌乱,看到李老太太之后本来想抓住她,或许是看到她年老体衰便换了一个目标,直接朝着亮了灯的保安亭冲过去,口中不断喊着“救救我!救救我!”听着十分瘆人。
警方接到报案之后高度重视这起案件,立即前往女人跑出的房间进行调查,随后拿出了一个长宽高都有一米多的铁笼子,房间里面还有棉被等物品,此外,在房间的天花板上还有一个断裂的布袋子。
经过调查,逃出来的这名女子姓韩,湖南人,获救时才17岁,在她被囚禁的房间内还发现了一张假身份证,韩某承认这张身份证就是自己的。由于情绪激动没有平复下来,所以警方对韩某的调查工作难以展开,直到3月12日,囚禁韩某的嫌疑人陈某落网,整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才终于清晰。
韩某很早就从湖南去往福建工作,在福建的夜场里面从事陪酒的工作,私生活较为混乱,后来她在网上发帖寻找具有X癖好的人,没有找到,然后她又发了一个帖子称自己的爷爷重病,希望有好心人愿意给她20000元治疗费,她愿意以身相许。
陈某看到这个帖子之后立马与她取得联系,与韩某一番协商之后同意由他先交付9000元定金,给韩某买机票飞到深圳之后,达成了陈某的目的之后再给付剩下的11000元。2月26号晚上,陈某亲自到机场将韩某接回自己家中。
这一切到这里还只是一起违法事件,因为他们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PC、MY,但是陈某接下来的举动让整个事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他用事先准备好的X虐待工具将韩某的手脚捆绑起来,用镣铐牢牢锁住,随后又将她吊在一个布袋子里面,完全限制了她的自由。
在这之后他不断殴打、侮辱、辱骂韩某,让韩某的身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将其进行束缚之后,陈某多次发泄自己的兽欲,韩某的嘴巴已经被捂住,根本发不出求救的声音,偶尔发出叫喊声也引不起外面行人的注意。
在小区的居民看来,陈某租住的这个房间有些许奇怪,因为这个房间就算大白天也从来不把窗户拉开,似乎还有狗叫,不过居民们都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从来没有向保安反映过情况。
陈某的恐怖之处不在于将韩某囚禁在房间的狗笼子里面,而在于他在房间里面安装了针孔摄像机,随时监视着韩某的一举一动。他经常将门关上之后就在门外用手机查看韩某的一举一动,一旦发现她有挣扎的迹象就跑进去打她,数次之后,韩某就算看到他出去了也不敢反抗,不敢叫唤。
不仅在房间里面安装了监控,陈某在房间外面也安装了一台机器,所以当他从手机里面看到韩某逃出去之后,第一反应不是前去抓她,而是直接取了一大笔现金准备潜逃。在潜逃的过程中,他还一直能够拿手机查看到自己房间门口的动态,警察、记者不断进出,每一个动作他都看在眼里。
尽管随时监控着家里的一举一动,并且一路潜逃到了贵州,但是他最终还是没有逃出警方布下的法网,只能接受法律的审判。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陈某将韩某囚禁在房间里面,已经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囚禁。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他的囚禁并未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囚禁过程中,他对韩某实施了殴打、辱骂等行为,已经达到从重处罚的标准。尽管韩某与陈某事先已经用9000元的价格说好了发生了一次行为,但是在这之后的每一次行为都是陈某强迫的,是他使用了暴力手段威胁、恐吓韩某,所以他又构成了QJ罪。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4年1月27日,龙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陈某未提起上诉。这起案件给陈某租住的小区的居民内心产生了很大的阴影,仅仅为了发泄自己的兽欲,陈某居然将一名年仅17岁的妙龄少女囚禁在狗笼子里面,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所以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韩某在这起事件中也有一定的责任,从一开始她的目的就不单纯,年仅17岁就利用假身份证行走“江湖”,无奈遇到了陈某这种丧心病狂的人,最后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她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她的动机也是应当被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