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西女子与陌生男子交易后,因临走一句话,惨遭男子杀害
2013年5月23日晚上,江西省铅山县某家小宾馆的老板拿着一串房卡慢慢悠悠地走上了客房所在的楼层,敲了某个房间的门之后,房间内依旧一点动静都没有,这时候老板自顾自地说道:“不开门我可就直接进来了!”
房内依旧没有人回应,随后老板打开房门走了进去,仅仅几秒钟的时间,这位老板赶紧跑出了房间,神色慌张,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的小宾馆里面出了命案。
警方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果真有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惨死在床上,面目可怖,身上未着一物。经过调查之后,这起案件的真相很快浮出水面,这名江西女子与陌生男子交易之后说了一句话,正是这句临走时的话使得她惨遭男子杀害。
警方到达现场之后,首先便是提取房间内的凶手留下的线索,根据这名女子的情况来看,可以确认她是被凶手扼脖至死,鉴于她身上没有衣物且房间内有使用过的纸巾等物品,可以确认其在生前与人发生过亲密接触。
根据宾馆老板所说,这名女子不是第一次在他这里开房,每一次都会带着一名不同的男伴,在就在遇害的这一天下午她还带着一名男子一起进的房间。由于她们只订了一个下午的时间,所以老板才会在晚上去催促女子退房。
既然如此,与女子同时入住的男子就有了最大的嫌疑,老板并非每时每刻都守在前台,所以并没有看到那名男子什么时候走的,他只记得那人个头不高,额头上有一块明显的疤痕。
经过对死者的身份进行调查,警方确认了她是一名失足女,40岁,名为雷芳(化名),是福建宁德人,在永平镇租了一间房子,位置十分偏僻,环境也十分不好。她在这个小房间里面做着招P的营生,附近有不少人知道,所以她平时也有些“生意”。
由于她的房间实在是偏僻,而那名男子却能直接找到他,可见对当地的环境非常熟悉,应当就是本地人,警方立即对附近所有可疑区域的监控设备进行调取,终于在永平街的一个摄像头中看到了雷芳与这名个头不高的男子站在一起的画面。
经老板确认,这名男子就是最后与雷芳进入房间的人,为了防止他畏罪潜逃,警方立即在上饶、弋阳、横峰等地的火车站进行布控,防止他连夜潜逃,通过一天的坚守,警方最终在梨温高速上饶东出口附近将其抓获,他果然正准备出逃。
此人姓曾,就是本地人,家庭住址就在雷芳租房的附近,早就知道了她在做这种营生,以前也光顾过她的生意。5月23日这天下午,感觉到无聊的他径直走向雷芳的出租屋,与她在屋内谈好了一整个下午的价格,随后雷芳直接带着她去了那家小宾馆。
在曾某看来,一整个下午也就意味着不到退房时间雷芳就不能走,但是雷芳在进行了一次服务之后就起身收拾东西准备回去,这一举动引起了曾某的强烈不满。他既然已经付钱了,雷芳就应当讲诚信,但是雷芳却执意要走。
两人就此在房间里面发生了争执,到了后来雷芳甚至对他进行人格侮辱,称他有生理缺陷,还对他的外貌大作文章。曾某本来个子就不高,只有一米六左右,从小就受到过很多冷眼和嘲讽,后来因为一次事故更是在额头上留下了一块很大的疤,有时候甚至会吓到别人。
所以他最忌讳的就是别人说他的身高缺陷以及外貌缺点,在听到雷芳说出这种话之后便不再说话,雷芳知道自己踩到了他的痛处,不仅没有及时停止,反倒是说:“你也不看看你自己长得什么样子!再纠缠小心我告你QJ!”这句话让曾某忍无可忍,一双手直接放在了雷芳脖子上。
到了这个时候雷芳依旧在不断地用言语咒骂曾某,于是他越来越用力,直接将雷芳掐死在了床上,愤怒的感觉一直在心间萦绕,为了报复雷芳,曾某在她死后还将其所有衣服都脱光了。
做完这一切,冷静下来的曾某唯一的念头就是“赶紧跑!”但是他身上没有什么钱,跑也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于是在出门的时候又折返回去将雷芳口袋里面自己给付的P资拿走。他知道火车站和汽车站肯定会有警方把守,所以决定到高速路口搭乘汽车去浙江,没想到还没有出发就已经被警方逮捕。
他与雷芳进入宾馆进行交易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他们俩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在进行违法活动之后,曾某更是故意剥夺雷芳的生命,将她掐死在床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某与雷芳之间没有情感纠纷,在发生争执时将对方残忍杀害,因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以及细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减刑,案件的最后审理结果并未对社会公开,但是他一定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人物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