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女子偷瓜被追赶溺亡,家属索赔瓜农13万,法院判决赢来赞许
古人云:“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为的就是不被别人误会,谨防被人认为自己在做小偷小摸之事。古人常言不义之财不能取,小恩小惠不能受,与人交往最重要的就是讲究礼仪之道,这种美德本应该成为所有人约束自己的准则,却被有些人丢在了脑后。
爱占小便宜的人生活中并不少见,有这种习惯的人并不一定是因为穷,他们只是纯粹地喜欢不劳而获的感觉,张家拿几个枣,王家顺几个瓜,久而久之这种习惯就会养成,给自己的子女也会带来一种不好的影响。方某就有这种不好的习惯,而她最后为了占小便宜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方某是安徽人,与丈夫一起在宁波余姚务工,带着孩子姜小某生活在一起。他们平时生活比较节俭,姜小某的学费以及生活费要一笔不小的开销,两口子省吃俭用才可以给孩子报上补习班。生活穷苦的人并不少,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像方某一样喜欢贪便宜。
2019年9月份,方某在休息的时候偶然听别人说朗霞街道某村子的田地里有很多瓜果,里面的南瓜尤其多,经常烂了都没人摘。说这话的人可能也只是为了表示夸张,但是方某却觉得这简直就是个难得的机会,一直盘算着去摘南瓜。
9月13日下午,方某自己一个人背着篮子框子去了别人所说的那块瓜田,田里面果然长满了丰盛的果实,她喜不胜收。不过还没有摘几个瓜,田地的主人就发现了她。每一年都有人大老远从城里面跑过来偷菜偷瓜,瓜农和菜农们简直无比烦恼,所以在看到方某的时候他们特别气愤。
追赶方某的两名瓜农一个是沈某某,一个是沈小某,还没有来得及看清方某到底在偷什么瓜她就已经跑远了。他们俩奋力追赶,一边追赶一边问她到底为什么要偷瓜,不过因为隔着有一段距离,所以方某跑远了,沈小某他们俩还没有追上。
筋疲力尽之时,方某看见了一家喷涂厂,她迅速跑了进去,不声不响,没有人发现,而在后面的沈小某和沈某某两个人奋起直追,边跑边喊,很快就引起了工厂工作人员的注意。为了维护工厂内的秩序,他们将沈小某两人拦了下来。
他们俩气喘吁吁地告知了有人偷瓜的事情,小偷本来就像是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的,喷涂厂的工作人员一听这情况也立马帮忙寻找方某的身影,随后沈小某还报了警,民警赶到之后也一起寻找了好久,但是一直都未看到她的足迹。最后沈小某和沈某某也只得作罢。
转眼时间已经到了晚上九点半,姜小某在家里面饥肠辘辘,母亲还没有回家给他做饭。察觉到事情可能不对劲之后,他赶紧报警,民警随即又前往喷涂厂将里里外外全部搜查了一遍,最终在厂门口的池塘里面发现了方某的尸体。
姜某某在得知妻子因为摘了几个南瓜就溺死了之后非常伤心,也非常气愤,认为是沈小某与沈某某两个人的追击使得悲剧发生,于是一举将他们俩告上了法院,请求他们进行补偿,包括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1万元。
沈小某与沈某某两个人顿时感觉自己很憋屈,姜某某说如果不是他们追击,方某就不会逃跑,如果她不逃跑也就不会溺亡。按照这种逻辑,倘若方某不偷瓜,沈小某他们又怎么会追击她呢?所以他们认为自己不应当进行任何赔偿。
法律讲究的是因果关系,不是谁死谁有理,也不是谁弱谁有理,所以最主要的还是要看事情的客观真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沈小某、沈某某两人的行为有过错,对方某造成了侵权,那么他们俩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又有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沈小某和沈某某两人共同造成的侵权,就需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喷涂厂是有监控的,所以方某闯进厂里的时候画面显示得很清楚,在她跑进去之后,过了十几秒沈小某二人才进去,也就是说他们三人从始至终没有发生过身体接触,也就不存在沈小某他们对方某进行肢体上的碰撞导致她最后溺亡。
民警也在下午对厂内进行过搜查,并没有看到方某的踪影,她落水的池塘需要从厂内一个极细小的缝隙钻过去才能找到,且池塘边上有半米宽的台子,一般人根本不会走到那里去,这也是当天下午多人搜寻都没有看到她的原因。可以看出她是自己故意钻进去的,并不是被谁逼到这个角落的,因此她的死亡与沈小某他们没有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姜某某无法提供沈小某他们导致自己妻子死亡的证据,所以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方某的死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沈小某与沈某某本身就是受害者,自己种的瓜好端端被人偷了,追赶盗窃者本身就是正常反应,方某本就已经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过仅仅是几个南瓜而已,被抓住了好好道歉说不定人家直接送她了,为了躲避追究而命丧池塘,实在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