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4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怀疑储户监守自盗,法院判决太曲折
银行卡里有四万多存款,结果给客户转账时却提示余额不足,眼前的马先生非常纳闷。查询余额之后马先生吃了一惊,原本还有4万多块钱的银行卡,现在卡里只剩下100多块钱。马先生非常诧异,以为是妻子用了钱忘记告诉他,于是连忙和妻子魏女士核对。然而妻子魏女士更是一头雾水,表示最近根本就没用过卡,而且手机短信也没有接到银行取款的短信提醒,自己也没有接过陌生电话。
好端端的钱凭空消失了,夫妻俩顿时乱了阵脚,是不是被犯罪分子取走了?夫妻俩赶紧报了警。民警告诉魏女士,这种情况还是先到银行去查查,于是夫妻俩赶到银行柜台查询具体情况。因为夫妻俩猜测银行卡一直在他们身上,估计是银行内部出了问题。可银行柜台给出的交易明细让夫妻俩大吃一惊,这些钱竟然是分九次被人取走的。银行出具的明细对账单显示,这些钱是从山东昌乐县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取走。对于这个地方夫妻俩根本就没听说过,因为夫妻俩在上海,银行卡在他们身上从未出借过,也没有告诉过任何人密码,别人是怎么把钱取走了呢?
夫妻俩认为,这钱要么是被人制作的伪卡取走的,要么就是银行内部出了问题。于是,夫妻俩先来到他们经常取款该银行的分行反映情况,可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如果要解决问题,必须去银行卡的开户行,但由于当天时间来不及,夫妻俩只能第二天取开户行反映情况。哪知道第二天把情况反映给银行之后,银行的回复让他们更加吃惊,银行怀疑是马先生夫妻俩连夜去山东把钱取走的,然后回到上海已被人盗刷为理由找他们银行索要赔偿。这样的答复让夫妻俩非常愤怒,和银行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夫妻俩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很快开庭审理了此案。
可是在法庭上,信心满满的夫妻俩却被银行的辩词难住了,银行认为交易发生时夫妻俩不能证明真的银行卡就在他们身边,因为夫妻俩打印交易凭证的时间在下午的03:13,去派出所报案也是下午的三四点,这些和取款交易发生的时间都相隔了12个小时。相隔的时间太长,夫妻俩并不能提供事发时不在场的证据,而且也拿不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钱是被别人制作的维卡盗刷的,所以银行一直坚持认为是夫妻俩自己取的钱。结果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魏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是伪卡交易,也无法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魏女士的诉求。
这个结果让夫妻俩倍受打击,心里非常难受,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夫妻二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庭上马先生要求银行提供新的关键性证据,也就是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如果真的可以看到凌晨三点钟在山东那台取款机的监控录像,那么事情就可以真相大白。但是对于马先生的要求银行却拒绝了,因为银行表示他们并不知道那台取款机在哪,所以无法提供。这个理由让马先生觉得可笑又可气,银行自己打印出来的流水单上就已经清楚地写了取款地址,现在却说不知道,这不是前后矛盾吗?对于这一点法院也认为不合理。
法院认为取款机本身是银行控制的,摄像头也是银行自己安装的,所以说储户在什么地方刷了卡,从银行的系统里面都是能显示出来的,银行方面具备这样的举证能力。由于此案一直纠结到底是不是魏女士本人进行的持卡交易,双方也围绕这一点进行了交锋,可是绕了半天,银行还是一口咬定魏女士没有证据表明真卡在身边,所以不能排除魏女士自己拿着卡去山东取钱,然后回到上海报警。对于这样的说法,法院表示,这种可能性不是不存在,但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判断是社会科学的判断,不是纯粹机械上逻辑的分析,就算是魏女士自己取走的,那肯定有出入境的记录,但银行也没有这方面的举证,所以法院认为魏女士的说法更为合理。
最终法院二审认为,魏女士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按照情理可以采信。而银行不能提供监控录像,不能提供原告异地取款的有效证据,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不能免责。因此法院支持魏女士的诉求,二审改判银行支付为女士4万余元的存款和相应利息。法院表示,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债权法、合同法等多款法律,最终的审判结果依据举证责任制度的相关法规进行了多方考量。也根据事实常理,对模糊无法认定的事实进行了权衡判断,维护了当事人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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