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大连高三男生惨死,警方通过死者同学一句话迅速锁定凶手
原标题:1997年,大连高三男生惨死,警方通过死者同学一句话迅速锁定凶手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1997年1月8日晚8时许,辽宁省大连一名职高男学生被打死在自家楼下,这名男学生叫王亮。最早发现这件事的是他的邻居李小姐,李小姐下班回家,刚穿过门洞就看见楼下有几个男生正对躺在地上的一个人拳打脚踢。她当即大喊:“你们在干嘛?”几个男生见有人过来了,匆忙逃走,李小姐小跑过去查看被打者的情况。
却发现他竟然是住自家楼上的王亮,王亮的情况不太好,呼吸已十分微弱。李小姐急忙一边拨打120,一边上楼通知王亮父母,当时正值寒冬。辽宁的天气还十分寒冷,家家户户都紧闭门窗,王亮父母竟丝毫不知楼下发生的一切。待送去医院时已经晚了,王亮经抢劫无效死亡,王家父母是伤心欲绝。
他们三十来岁才得了这么一个独子,从小是千宠万爱,如今以这种方式骤然离世,怎么能不伤心?究竟是谁打死了王亮?那个年代街头还没有监控设备,又因天气昏暗,李小姐并没有看清他们的样貌。警方只好从王亮的人际关系入手,调查发现这个王亮虽然才十几岁。还是个高职学生,却已经是远近闻名的“情圣”,经常跟好几个女孩有暧昧关系。
就拿案发时来说,他已经有了女朋友张某,却还看上了一个低年级的学妹贾某。两个女孩为此吵得不可开交,但经调查,她们都排除了作案嫌疑。就在这时,摸排走访的过程中,王亮同学的一句话引起了警方注意:“刘颖曾经找人揍过王亮。”这个叫刘颖的女孩也是被王亮撩拨过的一员,嫌疑很大,警方当即找上刘颖。
俗话说做贼心虚,面对警方的盘问,刘颖显得支支吾吾。半晌才哭着说:“我恨他,只是想让人打他一顿,没想到把他打死了。”说起来都是因为王亮玩弄感情惹的祸,两人是同班同学,入校的第一年还是同桌。刘颖长得很漂亮,皮肤白皙,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十分动人。
边上坐了这么个漂亮姑娘,素来花心风流的王亮怎么会不动心,自然是拿出吃奶的力气来博美人一笑。心思单纯的刘颖很快对他动了心,1995年的秋季,没禁住王亮的怂恿与之发生关系。这之后,刘颖对他更是死心塌地,可没多久她就发现一件崩溃的事。
王亮在学校时跟她浓情蜜意,等放假了就直奔另一所学校,去找初中就在一起的女友张某。也就是说,他同时游走在两个女孩之间,张某对此倒是毫不在意。但这让素来高傲的刘颖没法接受,一次趁放假,找上张某与王亮。要求王亮在她们中选一个,王亮选择了张某,刘颖的初恋就这么荒唐可笑的结束了。
从那以后,她的心里便对王亮怀有怨恨,尤其是王亮在做出选择后还借着同学的名义纠缠刘颖。这更让刘颖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所以她找人威胁了王亮一番,本来是准备打他一顿的。找的那几个人太胆小,只是威胁没有动手,不过事情到这并没有完。案发前不久,他们一个提前去外地当兵的同学回到大连,邀请几个朋友一起聚一聚。
他不知道两人之间的恩怨,同时把两个人都叫上了,这就使得有意避开两年的两人重逢。王亮见到刘颖(后来两人分班),想起两年前挨打的事,嘴欠的嘲讽了一句:“有些人真能耐,不是说要砍我吗?”这让刘颖觉得自己受到了羞辱,回家便跟男友孙冬哭诉,让他帮忙找人打王亮一顿。孙冬找到了胡志勇等人,刘颖给了两千元后,便有了开头那一出......
虽然造成了死亡结果,但他们主观并不是故意想要王亮的命,只是想着教训教训。让他受点伤,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的行为便没有侵犯王亮的生命权,而是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侵害他人身体权,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王亮玩弄他人感情虽然有错,可那都是很早之前的事了,殴打行为发生在两人分手许久以后。所以在案发时,即使王亮曾经有过玩弄感情的行为,也不能说他具有过错行为。再者,刘颖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但这件事的起因在她。是她采用劝说、利用、收买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孙冬、胡志勇等人,致使其实施犯罪。
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所说的教唆犯罪,她为教唆犯,一般情况下指使者还会被认定为主犯。一旦被认定为主犯,她的量刑应该是几个人之间最重,当然不管多重都是她罪有应得。王亮对她造成了伤害,她痛恨可以理解,却不能因为痛恨干违法犯罪的事。
从她决定动手的那刻起,无论王亮是否死亡,等待她的都将是法律的严惩。此案判处结果并未公布,不过相信刘颖、孙东、胡志勇等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也是法定减刑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