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男子为老太做心肺复苏压断12根肋骨,遭索赔10万,法院判了
原标题:2017年男子为老太做心肺复苏压断12根肋骨,遭索赔10万,法院判了
作为一名医生来说,当遇见患病的病人时,救人便是第一要务,而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便需要做出取舍,因为有些抢救行为是会对对方身体造成一些损害。那么是选择救命,还是选择为避免伤害对方,就放任不管?
心肺复苏是一种常用于恢复患者自主呼吸和自主循环的急救措施,当患者出现心搏骤停等相关症状时,便需要立刻就地实施抢救措施,以手按压患者胸部,对其进行抢救,以争取时间,挽回生命。但实施心肺复苏时,有时也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尤其患者还是老年人。
孙医师是一名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医学生,在毕业之后考取了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随后在辽宁康平县经营着一家药店。在2017年的一天,孙医师的药店来了一位72岁的老太太,对方称自己身体有些不舒服,想要在药店买点药。
孙医师在对老人的病情进行询问后,为她开了两盒药,拿到药之后的老太太还向孙医师说,自己感觉最近血压有些高,想要让孙医师给自己测一测血压。于是孙医师便拿出了用于血压测量的仪器给她量血压,而这一量孙医师发现对方的血压真的太高了,测量结果显示其血压低压120,高压200。
看到测量结果的孙医师便给对方说,这血压太高了要给她开点药,随后转身去取药。而就在这短暂的瞬间,这位老太太就晕倒在了医院,作为一名有行医资格的医师,当看到有患者倒在自己面前时,出于职业道德和责任,他当即就对这位老太太实施了抢救措施,并为老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宝贵的时间。
在老人倒地5分钟后,在孙医师的不懈努力下,让老太太恢复了意识,随后孙医师拨打了急救电话,并联系了老人的家人。救护车赶到后,老太太便被送进医院进行救治,而其家属也来到了医院陪伴着老人。
老人被救回来了,孙医师悬着的心放了下来,但医院对老人作出的诊断为,右肺挫伤,存在低钾血症,此外双侧12根肋骨骨折。其中,双侧12根肋骨骨折的症状属于孙医师对其做心肺复苏时造成的,医院对于这项损伤也做了处理。最后,老太太在医院接受了18天的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后出院了。
重获健康的老太太及其家人并没有为孙医师送上锦旗,而是送上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他们认为,老太太是服用了孙医师提供的硝酸甘油造成的,并且其施救行为存在不当,导致老太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的后果,孙医师的行为存在过失,要求孙医师赔偿他们9800余元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损失,以及10万元的赔偿金。
先不说孙医师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本起事件的发生在于孙医师在看到有人晕倒后,为帮助其争取抢救时间实施了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作为行为人,这便是属于见义勇为的一种情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孙医师在看到患病的老太太之后,自愿并积极实施了抢救行为,其目的在于挽回患病老太太的生命。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孙医师因出于自愿而实施心肺复苏的紧急救助措施,导致老太太受到了12根肋骨骨折的损害后果,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不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因这起健康权纠纷涉及医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也听取和参考了医学领域专家们所提出的建议。
法院通过药店监控未发现老人有吃药动作,可以看到孙医师有取药的动作,而且法院认为,即使服用了硝酸甘油,业余造成心脏骤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老太太突发心脏骤停是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孙医师在对方突发心脏骤停一事上无责。
同时,孙医师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等证件,可以证明自己有救助他人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监控视频,孙医师的救助行为的过程是符合规定的,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专家团也表示,对一位70余岁的老人,或者患有骨质疏松等病症的患者实施心肺复苏,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造成对方肋骨骨折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
肋骨骨折和挽救生命两件事比起来,作为有行医资格的孙医师选择取其轻者,是正确的做法,而结果也显示,老太太的生命也被抢救回来了。
而根据《医师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孙医师在本起事件中,抢救措施正确,行为正当,无需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