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同性恋男子命丧出租屋,暧昧男子称因为他强吻我
导语:
时光荏苒,爱情随着时间的变化开始变得丰富多彩。爱情本就不分年龄,不分性别,不分种族,但是世俗对同性之间的爱情还是有着根深蒂固的偏见。
而今天所讲的这件案例就是关于同性恋爱的故事,一男子因为家里人对他的恋爱观的偏见而离家出走,在茫茫人海中结识了与他“志同道合”的另一男子。本以为是惺惺相惜,却不曾想过最终会以悲剧的方式收场。
出租房里的尸体
2013年1月,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称在自己的朋友朱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的出租房中闻到了一股尸臭味。
无论他怎么敲门,房间里都没有人回应,他担心朱某会出现什么意外,于是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
十几分钟后,几名民警赶到了案发现场。警方将房东找来,打开了房门,一时间房间里的腐臭味立即涌了上来。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警方知道这种腐臭味是因为尸体搁置很长时间才有的,果不其然,在卧室的床上,他们发现了朱某的尸体。
虽然民警们料想到朱某已经遇害,但是他们没有想到朱某竟然尸首分离,死状十分惨烈。现场民警立即将事情上报给上级,不一会侦查人员和法医就来到了现场进行勘察。
究竟是谁杀害的朱某,又是为何要以这种残忍的方式将朱某杀死呢。
勘察技术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发现朱某所在的出租屋的门窗并没有被撬过的痕迹,现场也没有留下其他人员的指纹。
所以警方就排除了是陌生人作案的可能,也就是说朱某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一名十分熟悉朱某的人杀害的。
于是办案民警连忙对受害者朱某的社会关系进行仔细的调查。
同性恋
经过办案民警的不断深入调查,办案民警发现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那就是受害者朱某是一名同性恋者。
并且警方在小区的监控视频中发现,朱某在案发前不久还带着一名和他体型相差无几的男子来过自己的出租屋。
那么杀害朱某的凶手会不会就是那名男子呢。
办案民警将监控视频中的男子图像进行了处理,最终在距离现场10公里的一个小区里找到了这名男子。
男子名叫严某,时年27岁,是一家食品工厂的员工。
见到警方后,严某很快就承认了自己杀害朱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严某向警方交代,自己杀害朱某的原因是因为朱某要强吻他。
严某说出这句话之后令审讯人员十分震惊,难道严某真的会因为强吻的事情将朱某残忍杀害吗。
严某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因为家中的经济情况,所以他在初中还没读完的时候就跟着父母一起下地务农了。
在严某23岁的时候,严父严母开始操心其严某的婚事,想找人给严某介绍对象,但是严某对这样的安排十分抗拒,因为他早已清楚自己是一名同性恋者。
所以他无法对异性产生兴趣,但是他不敢对辛劳的父母说出实情,于是他将这件事情压在心底,慢慢开始变得沉默寡言。
只是因强吻将人杀害
因为严某将此事压在心底多年,已经积累了很多的委屈,所以他就在网络上寻找能够倾诉的“志同道合”之人。
一次偶然的机会,严某在网上认识了34岁的朱某,两人都是同性恋者。
好不容易找到了和自己性取向一样的人,严某多年以来积累的委屈终于可以向朱某倾诉。因为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所以两人很快就对对方产生了好感。
2013年1月初,两人正式见面,朱某带着严某在自己所在的城市玩了一天,然后就将严某带回了自己的出租屋。
天黑后,朱某和严某做了一些无法描绘的事情,而在整个过程中严某十分不情愿,一直被强硬的朱某硬来,还在此过程中强吻了严某。
虽然严某对朱某有一些好感,但是严某感觉朱某并没有给他相对应的尊重,只是一味地按照朱某喜欢的来,所以严某就对朱某十分气愤。
到了凌晨,严某坐在床边看着熟睡的朱某实在是难以平息怒火,于是严某心一横就走到厨房拿起了菜刀,对着朱某的脖子连砍了20多刀。
事后,严某带着朱某的手机和2000元现金逃离了现场。
律师观点
本案中,因为朱某对严某强行发生了关系,所以导致了严某对朱某的怨恨,从而导致了朱某的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严某用菜刀将朱某杀害,其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严某在杀害朱某之后,将朱某的手机和2000元现金带走,其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严某犯了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