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招嫖后失足女称已怀孕,要2万元私了,苏州这案件结果如何?
原标题:男子招嫖后失足女称已怀孕,要2万元私了,苏州这案件结果如何?
洁身自好不仅是对自己行为和道德上的要求,而且也是一份让自己避免陷入到是非中的保护伞。“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既然自己什么都没做,就没有把柄可以让别人拿捏,又怎么会陷入到别有用心之人所设下的陷阱里呢?
(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2021年,三名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肖某、杨某及其女友王某从老家贵州来到了江苏无锡,而他们从老家来到无锡是来赚钱的,但并非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赚取自己的一份工钱。来到无锡之后,他们就去寻找失足妇女,还添加了这些人的联系方式,年纪轻轻地就去找失足妇女干什么?
他们在联系到几名失足妇女后,便开始寻找合适的目标将几名失足妇女介绍给对方,而其中一名便是郭先生。4月的一天,郭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扬,并在当晚消费了4500元,之后他便恢复到了往常的生活中。郭先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回去享受家庭的温暖,但在几天后小扬却又一次联系到了他。
再次联系上郭先生后,小扬张口就说自己怀孕了,而且孩子就是郭先生的。听到对方突然说出这个消息后,郭先生表示非常的震惊和疑惑,他对小扬所说的怀孕和孩子是他的都表示不信任。而就在郭先生表达疑惑之后,对方就给他发来了一张某医院的检查结果的照片,声称要郭先生负责。
郭先生还是不相信对方的话,觉得对方怀孕不可能是自己造成的,所以他就再次向对方表示自己不会承认这个孩子是他的。而对方也没有在这件事情上跟他纠缠,而是开口要价2万元,否则就将这件事情告诉给他的家人,让他身败名裂。
这时,郭先生的内心有些慌乱,因为郭先生是一个有家室的人,若是自己在外面做了不该做的事情被家里人知道,那他不知道该怎么去面对家人。于是,郭先生为了息事宁人,也不管对方说的是真是假就给她打了2万元过去,虽然事后对方没有再找自己的麻烦,但当地警方却将他带走接受调查。
郭先生被带走接受调查是因为给他发消息的人被抓到了,而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便发现了向他们几人转钱的郭先生。在调查的过程中,郭先生才知道小扬当时才17岁,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同样郭先生的事情也瞒不住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Y、Piao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郭先生PiaoC的事实调查清楚之后,他以及几名涉案的失足妇女都将会受到罚款和治安拘留的处罚。但同时,郭先生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因为他之后转给这一团伙的2万元并非自愿给予,而是担心事情败露心生恐惧之后,将钱转给对方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一案件中,肖某等人利用虚假的孕检报告对郭先生进行欺骗,企图让对方陷入到了错误的认知中。在郭先生表示怀疑后,便利用其内心中的软肋,害怕家人知道自己不轨的事实,让其陷入到了担心事情败露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其进行敲诈勒索,肖某等人的行为便涉嫌敲诈勒索罪,而2万元已经构成“数额较大”的情节,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向郭先生发消息的是肖某,三名嫌疑人中的一名男性,并非是当晚的小扬。肖某等人在联系好几名失足妇女后,其中也包括如小扬一般的未成年人,并帮这些人进行宣传、介绍,以此方式进行牟利,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在苏州和无锡等地辗转,共达成了五次交易,累计获利1760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中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肖某、杨某和王某三人为获取不当得利,通过多种手段联系到P客后,为其介绍失足妇女,其中还存在小扬这种未成年人,这一团伙累计作案5起并获利17600元,属于情节严重的。而三人将会根据各自在案件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地位等分别收到相应的处罚。
在作案成功后,几人便对所获得的财物进行分赃,而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他们便想到了利用怀孕来对郭先生进行敲诈勒索,并伪造了孕检报告。在数日后,由肖某、杨某利用小扬提供的联系方式对郭先生进行敲诈勒索,并从中获得2万元的不当得利。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这一行为买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郭先生既然做下了伤害家庭的行为,那他就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也正是郭先生所做出的行为让肖某等人觉得有机可乘,利用虚假的孕检报告实施恐吓的行为,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