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农民工与女学生发生关系怀孕,害怕败露,将其杀害抛尸机井
说起青少年教育时,家长们纷纷谈“性”色变,认为家长和孩子说这个,简直是口都开不了,在2016年时,“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中,公布了《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仅2016年一年,有记录的儿童性侵案件数量是433起,受害者778人,家长如果因为羞耻而不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最后可能会导致孩子面对侵犯时,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不懂得保护自己。陕西省榆林市,就有一起46岁的农民大叔,对还在念书的17岁少女发生关系,事后导致女生怀孕,为怕事情败露,于是将女学生残忍杀害的案件。
小晴(化名)在陕西榆林某县城念书,8月21日下午晚上8点,小晴在去找班主任屈老师,提出自己生病了想要请假一天,屈老师让小晴通知家长打电话,说要家长同意后,他才能批准请假,不一会儿之后,小晴的家长果然打了电话给屈老师,说孩子生病了,希望老师批假一天,屈老师同意了小晴的请假。
晚上9点左右,小晴离开学校,之后用新办的电话卡,打电话给屈老师,说自己病情加重,需要请假一周,然后自称是小晴父亲的人接过电话,跟屈老师沟通,但屈老师却说,请假一周需要家长本人到学校来办理,小晴的父亲满口答应,但第二天却没有如约到达学校办理请假条。
等到第三天时,屈老师还是没能等到小晴和其父亲到学校请假,于是就拨打小晴的电话,却发现小晴的电话已经关机,迫不得已,屈老师只能找出小晴的家庭住址,然后上门拜访。可等屈老师来到小晴家中见到小晴的父亲时,对方却说自己从没有和老师通过电话,小晴也没有回过家。
得知小晴失踪后,家里人赶紧报警,可为时已晚,警方最终在一处机井中找到了小晴的尸体,经过尸检后,认定小晴脖子上的勒痕就是她的致命伤,死于机械性窒息。意外的是,法医还在小晴的肚子里,发现了一个已经成型的婴儿,大约有5个月的时间左右,小晴的父母震惊不已。
屈老师和班上的同学也说,从没有听小晴说起过和谁有恋爱关系。此时警方从机井中打捞出了小晴的手机,经过复原后,发现上面有大量和隔壁陈某的电话记录,于是开始调查陈某,而陈某面对警方的询问,根本搭不上话来,于是很干脆的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
原来小晴肚子里的孩子就是陈某的,陈某和小晴一共发生了三次关系。第一次时,小晴的钱被偷,父母不在家,她没有生活费,于是找到平时看起来憨厚可靠的邻居大叔陈某借100元钱。陈某却在此事提出要求,如果小晴愿意和他发生关系,那么他就愿意将钱借给小晴。此时的小晴还在犹豫,于是陈某趁她在考虑就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小晴想反抗,陈某说发生关系后100元就用还了。
小晴不谙世事,就这么半推半就的和陈某发生了关系,原本以为此事就这样结束了,但陈某认为自己已经抓住的小晴的把柄,一次醉酒后遇见小晴,直接将她拖进草丛,强硬的发生了关系,还威胁她不要说出去。
小晴知道此事很“丢人”,于是打碎牙齿往里吞,这正中陈某下怀,于是趁小晴家没人时,又进入小晴家中,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导致小晴怀孕。小晴读书后发现自己的生理期推迟才发现此事,于是请求陈某带自己去打胎,否则就将此事曝光,陈某只好伪装成小晴的父亲,给学习打电话请假。
案发当晚九点半左右,陈某说自己要回家取钱后再带小晴去堕胎,可小晴却以为陈某不想付这个钱,于是说要将此事曝光,陈某害怕小晴真的将此事说出,那自己接下来的生活都要被人指指点点,于是一狠心就用右胳膊小臂勒住小晴的前颈部,然后将小晴放倒拖行,直到10分钟后,小晴不再动弹,陈某确认其死亡后,将小晴抛尸井中。
最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因害怕与小晴发生性关系致小晴怀孕的事实败露,将小晴杀害后投入机井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道德败坏,与在校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导致小晴怀孕,后来又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残忍地将小晴杀害,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对陈某应予严惩。
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他的亲属又能替陈某积极交纳部分赔偿款,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杀害小晴后又投井,并将小晴的手机卡取出,互通电话,都可以看出他杀人是积极主动追求,而非放任,但由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小晴家人的部分诉请合理,应予支持,可根据陈某的赔偿能力酌情判赔。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小晴家人经济损失20万元。
如果小晴在第一次和陈某发生关系时,能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最后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