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于酒吧内买醉,遭两名男子带回家中,因一句话生血案
导语
“酒杯里竟能蹦出友谊来。”——盖伊
一群狐朋狗友喝了几杯酒,便互相认作兄弟,这样的友谊能有几分真诚,一旦出现利益不均,这群人很快就如仇敌一般拔刀相向。
如同本案中的王永涛(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马瑞华一样,因见色起意,妄图侵占酒醉女子,岂料因先后问题而大打出手,最后导致一死一伤。
稀里糊涂的报案人
2013年9月15日,XX省XX市一居民楼里,一个迷迷糊糊的女子打通了报警电话,她声音颤抖,明显惊吓过度,而话语又逻辑混乱,似乎半醉半醒,只听清几个尸体,血,喝醉的词语,警方意识到情况危急,在定位手机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
现场除了一片狼藉,更有一具尸体和一重伤昏迷的男子,而报案女子则是喝醉睡了过去,警方赶忙送重伤男子就医,事情的始末也在女子苏醒后才被知晓。
女子名叫苏晓华,是一个无业游民,常年混迹于酒吧,这往常一样和几个朋友喝得烂醉如泥,然后就不省人事了。
再次睁开眼睛是因一阵剧烈的打斗声,她发现自己正躺在陌生的房子里,而地上则是两具血流如注的尸体,苏晓华吓得清醒了三分,赶紧报警,之后才有了开篇的一幕。
警方意识到当事人案发时处于不清醒的状态,对案件的进展提供不了太大帮助,只得寄希望于昏迷的男子,而幸运的是,男子很快就从昏迷中恢复过来,将事情真相和盘托出。
酒肉朋友
重伤男子名叫王永涛,和死者马瑞华是认识不久的好友,两人也是常年混迹于酒吧,因为意气相投,第一次喝酒就称兄道弟起来,原来两人惺惺相惜是因为共同爱好——“捡尸”,也就是专门占喝醉女子的便宜。
王永涛和马瑞华这天来到了酒吧,第一眼就发现了“猎物”,也就是当事人苏晓华。
后者年轻漂亮,身材窈窕,并且性格豪放,对敬来的酒是来者不拒,短短几分钟内就喝了几大杯,照这样下去,要不了多久就会倒地不起了。
王永涛和马瑞华相视一笑,今晚的人选非她莫属,两个色胆包天的恶徒便走了上去,轻车熟路和苏晓华套起了近乎。
两人和周围的人一交流,发现苏晓华的所谓朋友也是刚刚认识的,王永涛和马瑞华更是放下心来,今晚的苏晓华说什么也逃不出两人的手掌心了。
王永涛开始拼命吹捧苏晓华,说什么女中豪杰,一见倾心。
那边马瑞华也是很有默契地随声附和,将自己和王永涛吹嘘成出手阔绰的有钱人,希望引起苏晓华的好感,当然也有恐吓众人的意思,使其他人不敢争夺他们的猎物。
眼见苏晓华眼神渐渐朦胧,王永涛两人一边对着她上下其手,一边抬着她向外走去,而众人早就见怪不怪,起一声哄后任由三人离去。
先后问题起争执
王永涛带着马瑞华抬着昏睡的女子来到了自己家,两人正打算做下流勾当的时候,突然吵了起来。
王永涛早就在路上说好了,自己要先行占有苏晓华,这一点马瑞华也是答应的,但没成想,马瑞华却反悔了。
马瑞华的理由很简单,自己刚刚吃了助兴药,现在下身肿胀的难受,要不就先让自己先来。
马瑞华色欲难忍,他苦苦哀求,仅此一次,以后的猎物都可以让给后者。
王永涛却不为所动,明明说好的先后,马瑞华却偷偷服下药物,就是想先斩后奏,抢他的头筹。
马瑞华见前者不答应,便和王永涛吵了起来,两人从言辞激烈到恶语相向,从互不相让
到大打出手,中间只隔了短短的一分钟,而一分钟就让这对狐朋狗友反目成仇。
争执之下,王永涛怒气冲冲到厨房操起尖刀,而马瑞华一看情况不对,也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两人便拔刀相向。
而在两人先后倒在血泊中的时候,床上的苏晓华才糊里糊涂的醒来,看到地上的尸体和血迹,她惊叫一声,酒醒了大半,慌慌张张找到了手机,苏晓华才发现这里是个陌生的环境。
电话接通后,苏晓华一时间也说不清楚,而紧张之下,大着舌头的她更是前言不搭后语,后来更是挡不住醉意昏睡过去。直到警方的到来,苏晓华才如梦惊醒,意识到自己可能受到了侵害。
2014年10月15日,王永涛因故意杀人罪,强奸未遂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六年,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马瑞华因已死亡,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马瑞华的故意伤害,强奸未遂案。
律师观点
王永涛和马瑞华两人打算侵害苏晓华,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而此外,王永涛杀害马瑞华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马瑞华则是犯了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永涛和马瑞华除了犯强奸未遂,两人还应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永涛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未遂被数罪并罚,获得了二十六年的刑期。
马瑞华因故意伤害罪,强奸未遂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当事人死亡,马瑞华的犯罪案件已被撤销。
都说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刮骨钢刀,而两者加上一起,将使人的恶念不受控制地释放出来,一个人离毁灭也就不远了。
而广大女性朋友更应以苏晓华的例子为戒,远离酒精,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