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岁女童惨遭15岁哥哥杀害,一起因嫉妒引发的血案
导语
《罪与罚》中有这样一句话,“环境对犯罪是有很大影响的。”
没有任何一个罪犯生下来就怀着罪恶的心,只不过是受环境影响萌生了罪恶的想法。
罪犯的年龄段分布在各个阶段,成年人犯罪大多数以情感受激为出发点,老年人犯罪大部分和自己亲身经历有关,而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都因为教育的缺失所导致。
就如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胡斌一样,15岁的花季少年,生长在教育缺失的环境,嫉妒心的包裹下萌生罪恶的想法,杀害自己4岁大的妹妹,结局可想而知,家庭破裂,自己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阴霾下成长的花朵
胡斌(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15岁,胡斌是母亲刘娟(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前夫胡伟建(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的孩子。
在胡斌10岁的时候,亲生父亲就因工地事故去世了,因此胡斌的母亲拿了一笔赔偿款,但母亲并没用这笔钱供胡斌长大成人,而是经常出入麻将馆消遣。
都说自力的孩子成人早,自胡斌懂事起,胡斌就记得母亲没怎么管过自己的生活,经常是胡斌来打理全家人的上下。
胡斌只有小学文凭,因为母亲刘娟的浪荡,迫使胡斌小学毕业后就开始操持家务。
母亲刘娟在胡斌11岁的时候结识了胡斌的后爸刘刚,并在不久后改嫁给刘刚。
刘刚的到来并没有给胡斌减轻生活上的压力,反而给餐桌上多添了一双筷子,家里的老人上了岁数也做不了主,只能任凭自己的孙子被“剥削”。
备受宠爱的妹妹
刘娟改嫁给养父刘刚的当年就为刘刚产下一女起名为小花(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刘娟和养父刘刚对小花倍加宠爱,以至于养父刘刚将自己的父母也接了过来,就这样,两家共六口人生活在了一起,每天操持家务都压在了胡斌身上。
渐渐的小花3岁了,养父刘刚为了补贴家用,独自去外地打工,每个月只能回来一两次,家中的全部事宜都由刘娟和胡斌打理。
话是这么说,但是刘娟哪有一点顾家的样子,反倒是对小花倍加上心,胡斌多次想离开这个家,但是为了年迈的爷爷奶奶胡斌还是放弃了念头。
缺乏爱的机器
在这几年生活中,胡斌就像一个机器,刘娟虽然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是从没有给过胡斌一点母爱,甚至一点关爱也没有。
相反,刘娟把胡斌生父所留下的赔偿金,全部用在了小花的身上,等到了小花4岁这年,刘娟让胡斌找个活干,还称男人就是养家的。
亲父死亡赔偿被花光,因一句话引发血案
胡斌走起了父亲的老路,也在一家工地干活,一个月的收入不多,但工地老板有愧于胡斌的亲父,所以每次发工钱都会多给胡斌一些。
这天,胡斌回到家中,看到母亲刘娟正在翻动爷爷奶奶的物品,还找爷爷要钱,胡斌心想要钱的话用父亲的赔偿金不就好了吗,可刘娟却说赔偿金已经用来给妹妹小花买地皮了。
自己15年来没受到任何关爱,现在自己父亲的赔偿金却被用来给别人的孩子买房子,这是何等的屈辱。
眼见母亲的手已经伸向爷爷奶奶,胡斌压抑了15年的情感终于爆发出来,在和母亲争吵后,胡斌将罪恶之手伸向了酿造麻烦的妹妹身上,就这样胡斌哄骗4岁大的妹妹来到后山。
随后胡斌用石头将其砸死,又将小花的尸体埋在一棵大树之下,等到母亲找到妹妹时,却已经是一具沾满泥土的尸体了。
律师观点
胡斌因受到15年的不公平对待心生恨意,在受到母亲言语刺激下萌生杀害小花的想法,并在山中将4岁大的小花杀害后埋尸,胡斌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斌犯案时年仅15周岁,虽不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犯案,但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仍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15岁胡斌故意杀人应当被判刑,因其未成年故死刑不适用,应当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的背后我们看到了一个病态的家庭,常年缺少家庭关爱导致15岁的少年没能被正确地引导至人生道路上。
本该在学校读书的年纪,却承担其如此大的重任,使得胡斌过早地接触社会,在母亲的偏爱之下让胡斌对家庭的观念产生误解,从而内心扭曲酿成悲剧。
十几岁的孩子在成长阶段,最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产生病态的想法,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我们应该多给予一些关爱和理解,而不是让偏爱成为偏激的表现。
15岁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等十年出狱后,这段记忆始终是心中无法泯灭的一道坎,切勿因关爱不足导致孩子走向错误的道路从而毁了孩子的一生。
(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述,侵删;原创文章,禁止转载、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