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12年福建一桩桃色嫖娼案
古代帝王三宫六院,看似花团锦簇,艳福不浅,但沉迷女色的往往都不长寿,热衷享乐的汉成帝更是死于极不光彩的“马上风”,没想到几千年后,还有人步他的后尘。
2012年2月13日12点左右,一个脸上略带沧桑的妇女不停地拨打电话,连续三个小时,电话里都重复着“您所拨打的电话无人接听”,她心急如焚,有种不祥的预感。
这个人就是郑某,她和丈夫张某结婚多年,感情深厚,儿子在越南定居,家里虽不算大富大贵,但日子平淡幸福。张某当时58岁,在福建的一家纸厂打工,工作时间是每天的下午4点到晚上12点。
平时张某接电话很快,鲜少会遇到这种情况,这才让郑某心慌。她不仅给张某打了电话,还联系了张某的同事,可到了上班时间点,张某还没出现,他们也联系不上人。
郑某心里害怕,赶紧去派出所报了警,没多久她就接到警方的电话,但电话那头传来的却是一个噩耗:张某死了。好好的人只是出去办个事情,怎么会突然死了,是有人害了他吗?
得知张某是猝死在另一个女人的出租房床上,郑某难以置信,她怀疑是那个女子害死了自己的丈夫。发现张某死亡的女子叫闫某,40岁左右,但经警方调查,张某是猝死,排除了他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要从那天中午说起。张某并不是郑某想象的那种24孝好丈夫,虽然这些年夫妻感情确实不错,但他也有男人的劣根性,经常出去打牙祭。
那天中午,他以30元的价格和按摩女闫某进行交易,据闫某交代:“交易完后,他说有点累,想要休息一下再走,我就没管他,直接出门去吃午饭了。”
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她回到家里发现张某还没走,准备催他离开,但叫了好几声都没人应,而且推他也没反应,她试探了一下鼻息,居然没气了,惊慌失措的她也顾不上违法交易被发现,一路狂奔到派出所报警了。
警方从张某的随身物品中找到了他的证件,确认了身份,这才通知他的家属。尸检结果和现场痕迹排除了他杀,结合闫某的证词,警方推测他可能是死于“马上风”。
如此不堪的事实,对家属而言确实难以接受。但这一切后果也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如果张某没死,他和闫某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某和闫某已经完成交易,按照规定,可以处拘留和罚款。因此闫某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4日。而张某已死无法追责。
闫某虽然没有涉及刑事处罚,但若是张某家属向她提出民事索赔,在民事侵权方面她是否要为张某的死亡负责呢?
首先张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某些药物对身体的损害,同时也应清楚PC是国家大力打击的违法行为,作为公民他应该遵纪守法,但他知法犯法,为了满足私欲不顾自己的安全,因此他要为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专家表示,85%左右的猝死是由心脏血管疾病引发的,比如冠心病、动脉瘤等。服用使人兴奋的药物,会加重心脏负荷,容易导致猝死,同时情绪激动或是运动过度,也可能导致猝死。
张某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所了解,,但他放任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所以他要为自己的死亡负责。
至于闫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原《侵权责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见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看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构成有4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张某的死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闫某虽然有违法行为,但没有证据表明她知道张某身患不利于交易的疾病,两人的交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人死亡,所以张某的死亡结果和闫某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闫某在明知张某昏迷或发病,而不采取救助措施,就有主观上的故意,但闫某在交易结束后离开,那时张某还没有发病,她回去时张某已经死亡,她随后报警,所以也没有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即便张某的家属向闫某索赔,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张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在家人朋友心目中他一直是一个“好人”,哪成想以如此不雅的方式离开人世,让自己晚节不保。
从这个荒唐的悲剧,想必大家也能看出,国家为何要严厉打击卖Y、PC的违法行为。一是因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容易引起犯罪,扰乱社会治安,二是危害人的身心健康,一旦出事就是一个家庭的悲哀。
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人民拥有美满幸福的家,希望我们都能自觉抵制诱惑,去肤浅,留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