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四川母女二人被拐深山,获救时竟舍不得离开,因过得太幸福
医学上有一种很奇怪的病症,叫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说白了就是被害者会反过来对加害自己的人产生好感,甚至会帮助伤害自己的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病症,是因为他们的人生安危全都被加害者所操控,为了谋求生机,只能向加害者虚与委蛇,长期以往之下对身份的认知自然出现转换。
唐某家住四川达县,条件并不是很好,二三十岁了才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阿香。虽然经人介绍认识的,但夫妻两感情还算不错,没多久阿香就给唐某生下了一个女儿燕子。
为了努力赚钱养妻子跟孩子,唐某不再局限于在村里做农活,而是选择去到外地打工,这样赚的钱能更多一些。
阿香对丈夫的付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因此将家里照料的井井有条,只求给唐某一个安稳的家。但天有不测风云,阿香一个人女人在家带孩子,总会引起一些心怀不轨之人的注意,同村的谭某与向某就是这种人。
谭某与向某是阿香与唐某的同乡,二人本来一起合伙做点小生意,但一朝踏错赔了个血本无归。为了快速获得钱财,他们将目光放到了带着年幼女儿的阿香身上。
1991年的某天,谭某与向某找上阿香,告诉她自己有些她能做的活让她做。阿香心疼唐某一个人在外打工不容易,也想赚点钱补贴家用,因此欣然同意了谭某与向某的招揽。
此时阿香的女儿燕子尚且年幼,阿香申请自己是否能够带着孩子来做事,谭某与向某立刻就答应了,对他们来说这可是“买一送一”的好消息。
当阿香带着女儿来到谭某家后,等到的不是工资,而是两个壮年男人的控制。他们将阿香捆绑起来,等到晚上将她连夜送去山东,以1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山东一位独居男子宁某。
宁某相貌丑陋,家里条件也很是不好,同村根本没有好人家的女儿愿意嫁给他,这才让他想出用全部家当买个媳妇的主意。谭某与向某本来是想将阿香与燕子分开售卖,但燕子眷恋母亲,只要一分开就会哭闹不休,这才让谭某与向某将阿香母女一同卖给了宁某。
宁某自己没有老婆孩子,因此对“拖油瓶”燕子并不嫌弃,反而像是照料亲生闺女一样照料这个买来的女儿。
一开始阿香对宁某无比痛恨,连话都不愿跟宁某说一句,情绪崩溃时还会跟宁某大吵大闹。她不是没有想过回到四川老家,可一个长居山村没有什么见识的农村妇女,要怎么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跨越大半个中国回到自己的家乡呢?
时间一长阿香渐渐闹不动了,主要是宁某对她跟女儿实在太好,甚至比原本的丈夫唐某更好。在最初的气愤消失后惶恐开始伴随着阿香,她无法想象如果宁某真的厌弃了自己,自己要怎么带着女儿在人生地不熟的山东生活下去,因此开始完成心态上的转变,从厌恶宁某到逐渐依赖宁某,甚至爱上了宁某。
时间一晃来到2010年,距离阿香母女失踪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唐某却始终没有忘记自己走丢的妻子跟女儿。
唐某永远都无法忘记十九年前自己回到家中时,看到妻子跟女儿全部消失的那一刻,内心有多崩溃。他安慰自己没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不论是妻子跑了还是被拐卖了,都比遇难了要好。
从此以后唐某踏上了寻妻之路,为此不知花了多少钱,以至于人到中年都还是一副穷困潦倒的模样。他不是没有向警方寻求过帮助,可那个年代根本没有随处可见的监控,一个人一旦消失在人海中便很难找到。
只不过当地警方也对这个失去了妻女的男人很是同情,更是为他的深情所感动,因此一旦有拐卖人口的案件,总是会帮他多留心一二。
2013年3月,谭某与向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终于被警方发现,二人遭到逮捕,这桩二十年多年前的拐卖案也因此浮出水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谭某与向某在这二十几年来不仅拐卖了阿香母女,他们尝到了这份无本买卖的甜头,还拐卖了周围村落的好几位妇女儿童,形成了拐卖团伙,拐卖的数量绝对在三人以上,将会判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谭某与向某的交代下,唐某终于知道了自己妻女的下落,在警方的帮助下终于找到失踪已久的阿香与燕子。
可对于此时的阿香母女而言,宁某才是他们相处了二十多年的丈夫与父亲,唐某早已成为了一位陌生人。这对母女在宁某身上获得了太多的幸福感,这份幸福感让她们纵使知道对不起唐某,但最终还是选择跟宁某一起生活。
面对妻子跟女儿的选择,唐某最终还是选择含泪尊重,谁也不知道这位四川男人苦笑的背后到底有过多少心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