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杭州一富婆看中汽修工,约定一年给20万包养,2年后崩溃报警
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大概的意思就是金钱和地位,是每个人都向往的,但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得到它们,君子会不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贪财歪门邪道,小人为了能够获得自己想要的财富,不仅会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牟利,甚至还会为了财富出卖灵魂与肉体,来自杭州的小伙子方某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方某高中毕业以后就在杭州找了一份汽车修理的工作,如果方某愿意脚踏实地地学习工作,那应该也能有一番作为,但修理工不仅累,前期收入也不可观,不想再努力的他便生出了异样的心思。他虽然学历不高,但外在条件比较突出,而且还生了一张能说会道的巧嘴,于是他便想凭借这些外在的条件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他每天呆在修理店,虽然能够认识到不少开豪车的有钱人,但这些人大多数都是男人,夜店酒吧KTV这些地方他又嫌太吵,身边也没有任何资源,于是他便只能借助网络来碰碰运气,没想到还真被他碰着了,他通过某社交软件“附近的人”的功能认识了一个女子王某。通过交流和浏览王某日常的朋友圈,方某得知对方是一个有钱的富太太,为此兴奋不已。
方某为了得到王某的青睐,使出浑身解数,用他的三寸不烂之舌哄得王某喜笑颜开,两人很快就从线上发展到了线下。起初方某内心还有些担忧,王某会不会是伪装成一个有钱人,直到他看到王某略显富贵地装着以及驾驶的豪车,方某才彻底放下心。一个贪财,一个为了缓解内心的寂寞与空虚,在方某的主动下,两人第一次见面就到酒店云雨一番。
两人确认关系之后没多久,方某就露出他的真面目,他毫无顾忌直接向王某开口要5000元的零花钱。王某作为成年人自然懂得,方某一个比自己小了十多岁的年轻小伙与自己在一起那肯定不是因为感情,因此当方某提出想要零花钱的时候,王某没有任何的迟疑,而且这点钱对于王某来说算不得什么。
两人在各取所需的情况下将这段关系保持了两年,方某得到了他想要的生活,按照两人一年二十万的约定,方某在此期间获得40多万元,还有一堆昂贵的礼物。这么多钱要是靠他修车,那估计得修好几年。方某以为自己可以一直做王某的金丝雀,根本没有想过王某会对他产生厌倦。
正常的恋爱激情褪去都会产生厌倦,更何况王某跟他在一起本身就只是图个新鲜。再加上方某跟王某在一起之后就只知道一个劲地找王某要钱,王某虽然有钱,但这些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也是她丈夫赚来的,如果她花出去太多,引起丈夫怀疑怎么办?王某因此对方某产生了厌倦,一次与方某进行深入交流之后就向方某提出分手。
方某早已经习惯了纸醉金迷的生活,如果跟王某断绝来往,那他的经济来源不也就此中断吗?方某不愿意放弃自己好不容易寻来的金主,于是他便只能可怜巴巴地哀求王某,没想到王某不仅不妥协,还出言羞辱他“我劝你要点脸,见好就收,我没让你还钱就不错!”
王某的这些话激怒了方某,彻底跟对方撕破脸皮,他表示分手可以,让王某给他50万的分手费,不然他就将他们之间的事情告知王某的丈夫以及孩子。被威胁的王某虽然内心有些惶恐,但她也不是吃素的人,她知道这样的事情有了一次就会有第二次,只要她妥协方某就会纠缠她一辈子。
于是她便先假意答应方某稳住方某的情绪,然后找借口说自己手上没有那么多钱需要去筹集一下,一心钻在钱眼里的方某没有丝毫的怀疑就选择相信王某。王某转身就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以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方某逮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在客观方面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二是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方某利用王某对名声和家庭的重视作为把柄,向其勒索50万元,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虽然方某最终并未得逞,但敲诈勒索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此罪。依据规定勒索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构成数额巨大,金额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量刑起点分别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万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量刑应当是在十年以上。但由于方某属于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方某最终的量刑应该会低于十年,法院尚未公布他最终的量刑结果,不管被判处多少年,方某的人生都已经毁掉,如果不是他自己心术不正,一心想着不劳而获,也不会落得这样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