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青岛一女子与情人宿舍亲热,被女儿抓现行,冲动行为酿血案
古人云“养不教,父之过”,其实无论父亲还是母亲,都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父母以身作则,孩子便会受到良好的引导,可若反过来,父母自身便无底线可言,难免给孩子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可能害了他们一生。
2010年,山东青岛崂山区法院审理了一桩令人痛惜的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共有3名,年纪都不大,但他们却要为犯下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其中2名被告是孪生兄妹,他们在法庭上相视而泣,既后悔自己冲动行事,又怨恨母亲先犯错致使他们彻底失去了理智。
(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时间回到1992年,山东成武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传出了婴儿啼哭声,这家的夫妻喜得双胞胎,哥哥取名为小童,妹妹取名为小雯,他们的父母也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过,小童和小雯虽然善良勤快又懂事,读书方面的天赋却不高,早早就辍学了,他们没打算靠父母养活,满了16岁就跟母亲外出打工。
母亲帮他们在青岛的一处制衣厂找到了工作,兄妹俩每个月能挣几千元,大部分都寄回家给务农的父亲收着。他们的母亲则在另外一家工厂里打工,离得不远,方便照看儿女。日子平静如水,直到2009年6月,小雯忽然听到人议论说,他们的母亲与同事顾某有暧昧的关系。
而且据说,他们已经住在了一起。顾某是有妇之夫,他们的母亲是有妇之夫,他们怎么能厮混在一起呢?这个消息如同一粒石子投入湖中瞬间打破了平静,绯闻总是传得非常快,他人的议论声持续传到小童和小雯的耳朵里,想不听都不行,母亲的事,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兄妹二人,也成了大家的关注对象。
他们觉得尴尬又愤怒,对母亲不好说什么,却极为痛恨那个顾某。兄妹俩一商量,决定先查清楚事情的真相,于是他们找到了和母亲在一个工厂上班的同乡宋某,请他帮忙留意此事。
宋某那边还没传来什么动静报告,小雯就先发现了不对。2009年7月3日晚,小雯闲来无事去母亲的宿舍看她,没提前打招呼,结果一进门就发现顾某也在,他和母亲虽然在自己面前刻意避嫌,一些动作和言语仍然显得亲密,这让小雯怒火中烧,她离开后便直接打电话给哥哥,告诉他这件事。
小童一听也大怒,立刻叫上了宋某,3个年轻人决定好好教训下那个顾某,带着水果刀就直奔宿舍去,不料此时兄妹俩的母亲已经不见了。小雯猜测母亲一定在情人的住处,于是以自己有事找为由将母亲喊回来,简单说几句话便假装要回去休息,实际上却与哥哥和宋某悄悄藏在了附近。
果然母亲见她走了,迫不及待地趁夜色偷偷离开,3人尾随在后,见她到了另一处宿舍,这里是顾某住的地方。真相已经近在眼前,顾某的确和他们的母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抓住了现行,小童和小雯更怒不可遏,商量下一步该怎么办,在情绪影响下,他们已经彻底失控,满脑子只想着要让顾某付出代价。2009年7月4日凌晨4点,3人摸到顾某宿舍的门外,将门狠狠踹开冲了进去,一眼便看到两人正睡在同一张床上,见他们进来慌忙要躲闪。
目睹这一幕的小童和小雯已经无心去听母亲的解释,三人将顾某拖下来一阵拳打脚踢,见母亲还劝阻,小童的怒气越来越高涨,直接拿起水果刀朝顾某的胸口扎去,受伤的顾某狼狈不堪地逃离了宿舍,但小童仍然气不过,追了出去,见顾某倒地,拿起水泥板又朝他头部和背部砸了数下。
小雯看要出人命了,赶紧和宋某一起劝哥哥离开,3人慌慌张张逃走,可为时已晚,顾某因为伤重不治身亡,案发后小童和小雯相继被警方带走,宋某知道无法逃避,选择投案自首。
到案后,3人都如实供述了经过,小童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小雯和小童虽然没有致死顾某的犯罪故意,对他的伤害却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案发时,小童和小雯都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宋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情节就是被害人顾某与被告人的母亲保持不当男女关系,一定程度刺激了被告人犯罪,存在过错,因此,其对案件发生也负有部分责任,经法院审理,小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小雯和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三年。
另外,3名被告需赔偿顾某的家属各项损失20余万元。虽然本案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部分并不复杂,案情也简单明了,但因为母亲一段不当的婚外情,小童和小雯兄妹采取极端方式发泄内心的怨愤,最终导致锒铛入狱,两个家庭都为此深陷阴影中,实在令人痛惜。
顾某也已为人父,他的死亡必然影响孩子的未来。这段荒唐的关系里,无论为人父者还是为人母者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所为不仅是对家庭的不负责,更是对孩子的深深伤害,如果顾某与小童、小雯的母亲能考虑孩子的感受,以身作则、守住道德底线拒绝婚外情,悲剧也不会发生,他们的责任不容忽视。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