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男子醉酒误事,对好友闺蜜生出歹念,酒醒后悔为时已晚
俗话说“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但小人却没有这种顾忌。如何对待小人呢?清代学者金缨曾说:“防小人宜严。”可是小人无处不在,有时甚至披着宽厚善良的羊皮,让人防不胜防。
七年前广州就发生了一起男子醉酒误事,对好友闺蜜心生歹念,将其QF的恶劣案件,酒醒后该男子表现得悔不当初,可是为时已晚,事后的假惺惺无法掩盖他“真小人”的面目,他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时间拉回到2015年10月,案发那天小双受朋友邀请去给他庆祝生日,大家都是年轻人,喜欢热闹,寿星让小双带上小姐妹一起,刚好他有一些单身的哥们儿,说不定能牵线搭桥,促成姻缘。
这话虽然调侃居多,不过小双认真考虑了以后,还是决定带上闺蜜小芳和小丽。倒不是真的为了给她们介绍佳婿,而是担心自己一个人去,喝醉了没人照应,让两个闺蜜保驾护航,谁知竟会害了闺蜜。
小双是个善于交际的人,朋友众多,其中不乏狐朋狗友。到了举办生日宴会的农家罗,小双发现大部分都是男性,她们三个女孩子简直像入了狼窝。
这些男人在席上不停地劝酒,好似要故意灌醉她们,小双混迹江湖多年,尤其谨慎,她酒量好,但没敢多喝。倒是闺蜜小芳经不住夸,一杯接一杯往下灌,宴席将散的时候,她就已经晕晕乎乎了。
宴会结束后,还有人觉得没喝过瘾,嚷嚷着要去KTV潇洒,小双本来想吃了饭就离开,但经不住朋友劝说,也不想扫了寿星的兴,就带着小芳等人一起去了。
在KTV里小芳又喝了一轮,已经醉得不省人事,小丽本就酒量不好,帮她挡了不少酒,也醉倒了,唯独小双还清醒着。
夜色深了,她一个人没法送两个女孩子回家,就决定带着她们去附近的酒店住一晚。她一个人搬不动两个醉鬼,就叫了自己信任的好友阿荣。后来,她的朋友阿强也主动请缨说要帮忙。
小双和阿强见过几次,觉得他平时为人还算正派,就没有拒绝。三人将小芳和小丽送到了酒店的房间。阿荣因为喝多了不舒服,小双又带他去开了另外一个房间,想着干脆让他和阿强都在酒店休息一晚得了。
她并没有注意到,阿强居然一直没有离开小芳她们的房间,阿强和小芳见过一次,早就对她有觊觎之心,喝了不少酒的阿强,看着小芳因酒意而酡红的脸颊,生出了邪念。
阿强趁她醉酒昏睡,对她实施不轨行为,以为人不知鬼不觉。但在中途小芳被闹醒了,发现阿强的不轨行为后,她拼命反抗,但是醉酒让她四肢疲软,根本敌不过阿强。
她想叫起旁边的小丽帮她,但小丽醉得太厉害,根本听不到她的求救声,她呼喊了几句后,被阿强捂住了嘴巴。事后,阿强匆忙逃离酒店,小芳立马翻出了包里的手机,打了报警电话。
小双得知闺蜜被侵害后,恨自己看走了眼,更恨阿强的卑劣无耻,立马联系了酒店的保安,保安在酒店楼下看到正在等车的阿强,拦住了他,将他交给了警方。
归案后,阿强还百般狡辩,说他和小芳是你情我愿,因为他们原本就认识,小芳也没有反抗,所以不构成犯罪。
但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他说了算的,在我国刑法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即构成QJ罪。
本罪的前提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也是一个难点,并不是妇女事后说自己“不愿意”就算违背妇女意志,而是要看妇女的X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
因此在法律上又将妇女的反抗作为依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身体搏斗等。小芳说自己曾大声呼救,但因为没有其他人听到,无法有效取证。
那阿强就要逍遥法外了吗?当然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便妇女没有反抗痕迹,也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特殊情况包括:1.不敢反抗,比如被害人有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反抗会导致自己的疾病发作等。2.来不及反抗,比如行为人突然袭击,将被害人击打昏后QJ。3.不知反抗,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4.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如侵害行为发生在人迹罕至的场所。
小芳的情况正属于第三种,参加聚会的人,包括小双和阿荣等都可以证明她在到酒店前就已经醉得不省人事,警方也检测到她体内酒精浓度较高。
人在醉酒时,思考和反应能力会延缓,X防御能力降低,所以即便小芳没有反抗行为,阿强趁人之危的行为也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强没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因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最后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6个月。阿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古人云:“善人自有天助,恶人自有天收。”但是小人给我们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逆转的,唯有谨慎行事,才能不给小人留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