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广西南宁一桩因发廊女太漂亮酿成的伦理悲剧
意外总是在毫无防备的时候突然就降临到了身边,而且也毫无缘由地就让自己陷入了危险和困境之中,让人感到后怕。
在2003年的广西南宁,一家发廊店的老板带着他的女员工来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但是警方在询问受害女孩时,对方在言辞上却是躲躲闪闪地。在警方对她做了一些工作后,她才讲述了当晚在她身上所发生的一切,而她身上的伤痕也证明了她所说并非虚假。
小洁在长大后便从家里来到南宁打工,因为受限于自己的文凭和能力等因素,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直到2003年的一天,19岁的她来到了这家发廊店求职,年轻漂亮的她便被老板看中,随后也就给了她一份工作,让她成为了店里的一名发廊女。
在工作后,小洁每个月赚的钱也不是很多,于是她为了省钱,便在老板的同意下住在了店里,在歇业之后也可以帮老板看店。7月26日晚上,发廊店到了休业的时间后,小洁便和往常一样,在关门后留在店铺里休息,也帮忙看店。但在夜深之后,这家店里却突然多出了一名男子,搅醒了小洁梦乡的同时,也打碎了她原本平静的生活。
时年25岁的农某和小洁有着相似的经历,在从自己的老家来到南宁后,都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只不过农某在靠着打零工挣到钱后,第一时间想着的便是怎么去挥霍,而这也就经常让他处于缺钱的状态中。每次在缺钱之后,又没有工作收入时,就会做一些偷偷摸摸的事情,而在7月他又没钱了,为了“赚”点钱,他就来到了这家发廊店的门口。
27日凌晨一时许,在店里的小洁已经熟睡,她也就也没有听见门外的敲门声,随后,在店铺的后面传来有人破窗而入的声音后,小洁也就从睡梦中被惊醒了过来。在起身打开了店铺里的灯后,小洁便喝问着来者是谁?准备潜入店铺偷盗的农某在被发现后,在看到开灯的只有小洁一人时并没有惊慌失措,反而对小洁产生了非分之想。
在小洁的询问中,农某也看清了对方的长相,在看到对方长得很漂亮,心里的歹念也就更深。随后他便利用翻墙进来时使用的工具等,对小洁进行控制和逼迫,同时还用言语对她进行威胁,让小洁陷入恐慌之中。在反抗和挣扎的过程中,小洁的脖子和胳膊上便留下了多处伤痕,但碍于力气有限,她并没有挣脱对方的控制,随后农某便对她实施了暴行。
在看到小洁被他吓住,而他原本的目的也还没有实现,于是农某就更不想轻易地离开这里。在这段时间里,农某一直没有找到店铺里的钱财,在看到小洁后便对她进行了逼问,要求对方说出藏钱的位置。
在对方的逼问和威胁下,小洁最终也只拿出了120元的现金交给他,但这点钱并不能满足农某的需求,于是在离开之前,他再次对小洁实施了两次暴行。随后,在早上六时许,农某便拿着从发廊店中抢来的120元离开了,不久后,当店老板打开店铺正门时发现了蜷缩在一旁的小洁。
在看到浑身是伤的小洁,以及店铺里的狼藉场景后,店老板也大致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在对小洁进行了安抚后,便带着她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在小洁的供述中,警方也就从她口中得知了这一晚所发生的事情,随后也对她身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并提取了相关证据后带其去医院治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农某在利用作案工具和言语威胁等手段,使得被害人小洁陷入恐慌的情绪中,以及难以对自己的身体进行保护的状态中,且其身体上存在抵抗时造成的伤痕,这些便可以认定,在事发时农某的行为是违背了小洁的意愿的,而农某利用言语威胁和工具等,强行对小洁实施了暴行,农某的行为便构成了QJ罪。
在案发时段,农某先后对小洁实施了三次暴力犯罪行为,那么按照本法条的量刑标准,对同一妇女QJ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1年,仅此罪,就足以让农某在监狱服刑六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某原本的想法是准备潜入发廊店实施盗窃行为,在主观上他就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他的这一行为在被小洁发现后,没有选择放弃离开,并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后,强行夺走了120元,而这时,他的行为便从盗窃转变为了抢劫。
虽然抢夺的金额不高,但他在明知店铺已经歇业的情况下,此时的店铺并非处于经营状态中,且他也发现了房间内有人在休息,而他依然侵入到了店铺之中实施犯罪行为,此时,他的行为便涉嫌入户抢劫。而入户抢劫的,无论抢夺走了多少钱财,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警方根据搜集到的线索锁定了嫌疑人农某,并找到了他在南宁的落脚点,7月28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其家中将他带走。随后,他因涉嫌QJ、抢劫被依法逮捕,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