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7年,浙江一桩女子误将盗贼当成老公引发的闹剧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卑鄙之人总能为自己的恶找出成千上万的理由。“她太漂亮了”“谁让他这么有钱”这些荒唐的借口都是以“他/她”做主语,从中不难窥探出,犯罪者从未反省过自己的过错。
2017年,浙江嘉兴发生了一起荒唐的QJ案件,涉事男子给自己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她没反抗,是自愿的”,被侵害的女子的确没有反抗痕迹,但涉事男子还是被法律制裁了,且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丽和丈夫感情深厚,婚后他们一起在嘉兴打工,租住在一处民房内。该小区较为偏僻,物业管理和监控设备等都不齐全,所以时常被小贼们光顾。
案发那天,小丽加班到八九点才回家,已经累得筋疲力尽,回家吃饭洗漱后,就上床睡了。小丽习惯luo睡,在自己的住处她睡得十分安心,但在自己家也没有她想象的那么安全。
凌晨时分,一个叫周某的惯偷,偷偷摸摸撬开了小丽家的门窗,在屋子里东翻西找,没一会儿就溜进了卧室。他接着手电筒的微光,看到身无一物的小丽,顿时起了色心。
他悄悄躺到了床上,见小丽没有反抗就大着胆子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小丽正处在半梦半醒之间,思维和反应能力迟缓,在潜意识里把周某当作了自己的老公。
她的想法也能理解,毕竟正常人都会觉得在自己家里的床上,除了老公不会有别人。她家里之前没被偷过,所以也没有强烈的防范意识。这才导致周某得逞。
小丽全程没有察觉,所以也没有反抗。次日她和老公说起这件事,老公震惊道:“昨天晚上我临时上夜班,根本没有回来!”昨晚那个不是我老公?那是谁?她顿时崩溃,这才意识到自己被QF了。
此事细思极恐,夫妻俩遍体生寒,赶紧去派出所报了警。警方从小丽体内提取了相关证据,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只不属于夫妻俩的拖鞋,根据掌握的线索,警方很快找到了嫌疑人周某。
周某归案后,见到种种证据,知道无法隐瞒,便承认自己和小丽发生了关系,但他狡辩道:“是她故意引诱,而且她没有拒绝,所以不构成犯罪”。
想来只有诸葛亮的这句“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才配得上他了。人家小丽在自己家里睡觉,门窗都关得好好的,自然是想怎么舒服就怎么睡,他若不做偷鸡摸狗之事,根本不会见到风光旖旎的一幕。
且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听他一人之词的,法律上,QJ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其前提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又以妇女的反抗作为依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身体搏斗并不是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
且在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的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反抗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就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小丽出于熟睡状态,思考和反应能力减弱,正处于这一特殊情况。
而周某深夜入室行窃本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他明知小丽将他当作了自己的丈夫,还将错就错,对她实施QF,从小丽事后报警的行为也可看出她是保持排斥和拒绝态度的,因此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某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没有自首悔罪等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将会在3年以上。
除了QJ罪,他还涉嫌盗窃罪,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盗窃的数额达两千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对于入室盗窃、扒窃的,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
周某破开门窗,携带工具作案,已经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他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等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等待周某的将是牢狱之灾。虽然最后的结果没有公开,但相信周某一定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其实不管是周某还是其他犯罪者,我们都可以在他们身上找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推卸责任。由此可见,很多恶都是从逃避责任开始的。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防人之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我们的安全,但真正遏制罪恶生长的方法,并不是“自我保护”,而是从思想上清除劣根性,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心和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