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美女和陌生异性合租酿悲剧:合租十天与室友发生关系
寒窗苦读十二年,只为考取理想的大学,而考进好大学,是为了能有一个光明的前程,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知识改变命运,学子们在刚走出校园生活时,都想象着自己能在社会中打拼出一番成就,前往北上广深等特大城市发展,而为减轻经济方面的压力,合租自然成了更好的选择。
但在合租方面又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通勤时间,合租室友的为人、生活习惯等,都是要考虑的,不过考虑到再多,能各方面都合意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甚至有些人选择了与异性合租,认为会减少许多麻烦,却不料引祸上身。
在当今这个社会,虽然仍有男友有别的概念,但大家都是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思想上较为开放,异性合租不等于恋爱或同居,这就好比“你相信异性之间存在纯友谊吗”,不少人是相信存在的。
2013年,刚刚毕业的男子王某顺利入职了北京的一家知名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管是薪资还是福利待遇,都令王某感到满意,并且通过中介,王某顺利租住了一套距离公司不是很远的两居室中的主卧,各方面条件也都符合王某的要求。
王某事先从中介那得知了,租住在次卧的是个女生,也才刚毕业不久。而刘某也在王某搬进来前就已经知道是一个男生租住了主卧,虽然两人在此之前并不相识,但两人都是文化人,有正当职业,因此刘某并没有反对和排斥。
但令刘某想不到的是,王某辛辛苦苦考上一所好大学,顺顺利利找到一份好工作,在搬进来时也表现得十分有礼貌,看起来挺有素质的,应该挺懂分寸,却不料才合租十天,王某竟偷偷溜入了她的房间内,想要趁着她熟睡与她发生关系。
不过王某的动作还是惊醒了刘某,令刘某十分生气,当即进行了反抗,而王某在被刘某拒绝后,羞愧感才袭上心头,从而离开。但王某的行为还是带给了刘某不小的惊讶,并且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刘某既不想让对方误会也不想纵容犯罪,果断报警。
王某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本案中,王某与刘某都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分别拥有主卧和次卧的使用权,除了共用的房间如客厅、厨房等,主卧与次卧分别是王某与刘某的私密地方,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对方并不能入内。
即使是房东,因为租客拥有房间的使用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东也需获得租客的同意才能入内,如果房东在未有正当理由,未事先告知租客并取得同意的情况私自入内,租客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且不属于违约的情况。
而刘某因为粗心大意或是缺乏警惕心,进入次卧后并没有反锁房间门,以至于王某能够轻易的进入她的私密地方,并不能因此认定刘某是“同意”的意思。王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入内,企图趁刘某熟睡实施不法行为,构成Q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王某在刘某醒来后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另考虑到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处了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但王某一时克制不住自己,对长相美丽的刘某存在非分之想,并且付诸了行动,对自身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背上了案底,还丢了工作。
而因与异性合租酿成的悲剧,并不止这一起,因为住处是较为私密的地方,不管合租的异性室友是否认识,文化程度是否较高,但双方在空间上还是拉近了距离,生活习性被对方所注意到,就有可能发生原本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情,除了刑事案件,也还存在窥探隐私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则首次界定了“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人不可貌相,保持一定的距离,还是很有必要的,与人合租,最好也还是找熟人的人,关窗锁门都很重要,不过找一个好室友确实也不容易,因此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也要懂得及时报案,避免事态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