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河南一小姐与陌生男子交易后,因临走一句话,惨遭男子捅杀
《三国演义》里曹操评价袁绍说:“干大事而惜身,见小利而亡命。”唯利是图的人见识短浅,只盯着眼前的蝇头小利,最后往往要付出大代价。这句话不仅在袁绍身上应验了,在河南的一对男女身上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2007年6月16日,河南新乡一辆出租车上,司机看副驾驶上的年轻人慌慌张张,欲语还休的样子,以为他家中出了大事,才赶着要去火车站,就安慰了两句,谁知小伙子语出惊人道:“大叔,我杀了人,怎么办?”
司机大叔被吓得手都抖了,一时间不知道怎么回答,生怕一不小心自己也遭遇不测。不过年轻男子并未关注他的反应,一直自言自语:“我不是故意的,不是故意的……要不是她羞辱我,我不会冲动。”
从他的碎碎念中,司机大概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不由得在心里感叹:真是一本荒唐帐!他看着年轻小伙懊恼又无措的样子,生出了一丝怜悯之心,经过一番劝说后,他把小伙子送到了公安局门口,陪着他一起去自首了。
这个小伙子是谁,为何犯下杀孽,被杀的又是谁呢?此事还得从一场交易说起。
这个小伙子叫金某,是一个80后,当时才26岁。他本是黑龙江人,初中毕业后就进入社会打工,几经辗转,跟着老乡到了新乡务工。
因为工资不高,存款也不多,加之忙于工作,到了成家立业的年纪,他还没有找到对象。在他人的蛊惑之下,他决定放纵自己,三不五时就跟着朋友一起去光顾娱乐场所,进行非法交易。
案发那天,他约了一个小姐到某宾馆进行交易,这名女子叫马某。两人谈好价格后,马某就如约而至,一到房间金某就直奔主题。
但在中途,马某接了一个电话后,随即表示:“不约了”,并向金某讨要150元服务费。半途而废,金某本就气恼,为了体现自己的大度,他心不甘情不愿地给了马某100元。
可马某执意索要剩下的50元,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临走时,马某说了一句咒骂金某小气无能的话,激怒了心中不忿的金某,他抄起床头柜上的水果刀,想要把马某的脸划烂,让她变成一个丑八怪,再也没法得意。
出于本能,马某随即扭过脸躲开了这一击,金某愈发愤怒,开始挥刀乱砍,结果捅了马某的脖子,等他发泄完怒火,回过神来,马某已经一动不动地躺在血泊里了。
他惊慌失措,匆忙掩盖了一番,就准备逃之夭夭。不过他对法律还有敬畏之心,知道天网恢恢,不管他逃到哪个角落,都有被找出来的一天,所以才有了出租车上的犹豫和惶恐。
到了警局后,他如实地交代了犯罪经过,警方在宾馆找到了已经死亡的马某,经调查,与金某供述的情况符合。
金某因为马某临走时的一句话将其捅杀,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某和马某的交易属于卖Y、PC,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即便没有后面的悲剧,两人也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金某因为50元服务费和马某发生争执,并不属于大众认知的民间纠纷,而是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
马某从事的职业虽然令人不齿,但作为公民她依旧拥有生命健康权,金某出于卑劣的动机非法剥夺她的生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
不过马某和他人进行非法交易,本身也存在过错,对引发案件要负一定责任。
而金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金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动机、后果等因素,最后酌情从宽处罚,判处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考验期内,若是他表现良好,将会被改判无期徒刑。
金某的及时悔悟给他自己留出了一条生路,只要他好好反省,改过自新,还可以获得减刑,未来还有重新开始的机会。若是他逃避惩罚,选择另一条路,恐怕就要去黄泉路上和马某作伴了。
马某也许从未想过,自己会因为50元丧命,但其实从她放弃道德底线和做人的尊严那一刻起,利欲熏心的标签就已经贴在她的身上,自古以来重利轻义之人,下场多为悲惨。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容易”二字,但可以肯定的是决定你走多远的,往往不是眼前的利益,而是长远的眼光和宏大的格局,“愿君学长松,慎勿作桃李,受屈不改心,然后知君子。”借李太白之言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