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一男高管潜规则男下属,反遭偷拍敲诈30万,法院咋判
工作是为了什么?获取收入以维持生活的开销,追求理想让自己获得成就感、满足感,职场潜规则不过是害人又害己,因为通过正常的途径是不可能达成自己的目的,于是使用了一些上不得台面的手段,可对方能被引诱、妥协,也意味着有所图,欲望都是一点点放大的,最终局面失控,双方都会受到影响。
其实两人认识的时间不长,曹某加入公司的时间也不是很长,曹某年纪轻轻,履历并不是很漂亮,不过曹某长相帅气,因此任职餐饮公司的迎宾员,即便陈某有想法提拔曹某,但却容易引起其他同事的猜测,陈某是同性恋的事情最终只会越传越广。
而陈某已经结婚,在亲友以及同事的眼中,他的婚姻幸福,无人发觉他性向的问题,陈某也清楚,自己的性向一旦曝光,不仅自己的家庭就此破碎,事业上也会受到影响,而且亲朋好友不可能不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陈某不愿承担这样的后果。
原本陈某也以为自己会守着这个秘密度过一生,但当他初次看到年轻帅气的曹某时,情难自已,下班后邀请了曹某,之后又趁着酒劲亲吻了曹某,对曹某动手动脚。
曹某本来也是想挣脱,但一想到自己没啥大本事,正儿八经的干活只是当个“社畜”,何不傍着陈某这个高管让自己的前途有着落,因此曹某跟着陈某回了家,两人发生了亲密的关系,可几个月过去,陈某都只是对曹某送些物质方面的东西,而且价格也不是十分昂贵,就连自己以生日为由索要3000元,都遭到了陈某的拒绝,曹某感到不爽,认为自己亏了,不如以视频为挟一次性要笔巨款,也不要求陈某提拔自己了。
而陈某对曹某没有多少防备,自然也是没料到曹某会偷拍,不过面对曹某30万的条件,陈某首先做出的反应是把曹某移出工作,并且把曹某的微信拉黑了。不过工作群那么多,陈某还是漏了一个,而陈某的举动也惹怒了曹某,曹某不仅把两人的不雅视频发了出去,而且还报了警,声称陈某对其猥亵。
不过公安机关经过详细的侦查,确认曹某系自愿与陈某发生了亲密的关系,陈某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反倒是曹某以陈某的不雅视频相挟,向陈某敲诈勒索30万,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陈某并未向曹某支付30万,且对曹某出具谅解书,曹某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合曹某犯敲诈勒索未遂的具体案情,曹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上海法院审理该案后,在充分考虑曹某系初犯、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后,判处了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
偷鸡不成蚀把米,原本曹某是可以严词拒绝陈某,如果陈某不顾曹某的反抗,使用强制的手段强行与曹某发生亲密的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并不构成QJ罪,在我国刑法中,QJ罪侵害的对象仅为妇女,而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为他人,包括妇女和男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由于曹某为了谋取某种利益而自愿与陈某发生了关系,陈某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不过此事的发生,多多少少还是会对陈某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他的妻子在得知此事后是何想法?不得而知,而能够知道的是,陈某隐瞒自己的性向步入婚姻,后又不忠于婚姻,对妻子的情感也会造成一定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