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路边看到一名女弃婴,捡回家后对其实施性侵长达17年
案件回顾
我们常说的收养关系是一种不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正规的收养关系应当以法律为依靠。
在满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去有关部门就收养关系进行登记,达成实际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选择收养子女的一般出于三种原因:一是因为自己无法生育,所以想要收养孩子;二是相熟的亲朋好友托孤,出于情谊抚养其后代;三是路上捡到被遗弃的孩子。
因为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女,所以网络上也经常爆料出,养父母虐待收养子女的事件。
广西南宁女孩小庞(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从小就没有亲生父母照料,出生于997年的她在只有二十多天大的时候,就被亲生父母扔在了马路边。
一名叫庞某的男子在外出时,意外发现了被丢弃在路边的女婴,于是便将其带回家收养,并取名为小庞。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庞某这一举动给了这名小女孩一个遮风挡雨的地方,给了她一个温暖的家。
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因为自从小庞四岁开始的时候,她的养父庞某就对其伸出了罪恶肮脏之手。
那时候,小庞太小,并不明白自己养父在做什么,而庞某则表示说她的体内有虫子要抓,于是就借着这样的名目对小庞实施侵害。
从这以后,庞某便开始了对自己养女的侵犯之路。
尽管因为年纪小,小庞并不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但小女孩出于本能的直觉,认为养父庞某的触碰让自己感到很不舒适。
随着年纪的不断增长,小庞也对男女之间的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她也为此试图反抗过自己的养父庞某。
但在庞某面前,她的反抗几乎是完全无效的,庞某不但没有停止自己的恶行,反而对小庞进行言语威胁,不允许她告诉任何人,否则就将这件事情公之于众。
虽然庞某不断对自己的养女施加威胁,但小庞早已无法忍受这长达十几年之久的侵犯,她希望自己有一天能够真正地走出去,摆脱这一切。
可没成想,等她考到外地的大学时,庞某竟然还以这样的方式来将其带到学校的宾馆内进行侵犯。
而小庞在忍无可忍之后,将这件事情告诉了自己的好友,好朋友听说之后建议小庞先收集证据。
2018年2月的某一天,当庞某再次来到学校试图侵犯小庞时,这一次小庞拿起手机录下了所有的罪证,而后逃离了这个让她感到肮脏的地方。
后来小庞找到了那个资助他上大学的好心阿姨,并将自己多年来忍受的折磨告诉她。
最后在民警的帮助下,庞某因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律师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养父性侵养女是属于强奸的行为,会构成强奸罪,会判刑多少年要依据养女的年龄和犯罪情节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掐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
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们通常所说的性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暴力型性侵害。
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
2、胁迫型性侵害
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3、社交型性侵害
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朋友。
4、诱惑型性侵害
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
本案中小庞父亲的行为属于胁迫性质的性侵,随着小庞上大学将养父的丑恶行径公之于众后。
这段性侵才算结束,由于小庞的养父从其未成年时就对小庞实施了侵犯,性质极其恶劣,法院应当加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