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回顾: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第三者,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一般观念中,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而且遗嘱作为死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的一种分割,是其本人意愿的体现,所以在其死后,其遗产的继承中遗嘱的分量往往要比顺位继承要高,在对遗嘱中的遗产进行分割后,余下资产再按照顺序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
但在四川泸州,当黄某立下遗嘱之后,在其死后这些遗产最终却并未按照其本人的意愿交给遗产受赠人张某,而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这又是为什么?
其实这起案件便是大名鼎鼎的“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在案件中,作为遗产的赠与人黄某在生前立遗嘱将他的家产全部交给情人张某,但在张某前去索要家产时遭到了原配的拒绝,一气之下便将原配妻子给告上法庭。
那么,在遗产赠予上,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第三者,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1963年5月,蒋某与黄某缔结了婚姻关系成为了一对夫妻。同时,在这一年,另一名当事人张某也出生在四川泸州某村。在蒋某与黄某有了家庭之后,双方之间的感情一向良好,但结婚多年却一直没有要下孩子,担心之下两人便去医院做了一次检查,而检查结果显示两人的身体情况不是很好,所以才一直要不下孩子。
于是,为了满足他们当父亲母亲的愿望,以及让家庭变得圆满的希望下,两人随后便领养了一名小男孩小勇。小勇的到来也为这个家庭带来了一些欢声笑语,在孩子来到这个家庭后也被他们当作亲儿子一样对待,在小勇成年之后,他们夫妇俩还专门给他介绍对象,张罗起婚事来。
但在这期间,他们一家人的生活却因为张某的到来而没有了往昔的平静与祥和,时常因为各种琐事而闹得一地鸡毛,而这一切的起因都在1996年的一场意外相遇,在这次相遇之后,年龄上隔了一辈的两人便走到了一起,而张某的介入也使得黄某和蒋某原本安宁的家庭变得鸡犬不宁,夫妻两更是隔三岔五地吵架。
于是,在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之后,黄某便搬了出去和张某在外租房居住,虽然他在此之后便公开与张某在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和蒋某办理离婚手续,两人的夫妻身份一直都是存在着的。
2001年初,感到身体不适的黄某便来到了当地的医院进行检查,而检查的结果显示他已经患上了肝癌且已经到了晚期,需要住院进行治疗。在感到自己时日无多之后,黄某舍不得张某,便立遗嘱将财产给她,4月18日,两人还以“朋友”的关系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在遗嘱中,黄某在死后,其名下的公积金、住房补贴、抚恤金和之前提到的那套房产售价的一半等财产将会转交给对方,去世后其骨灰交由张某进行安葬。
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之后这份遗嘱生效,但黄某所提到的财产都处在蒋某的手中,在张某拿着遗嘱来到他们家里进行索要时遭到了蒋某的拒绝。不服气的她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对黄某生前的财产进行处分。
泸州遗赠案回顾: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第三者,这样的遗嘱有效吗?在5月17日这天,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当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当时所依据的法律便是原《继承法》以及原《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规定和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在当今也是适用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作为遗产所有者在生前按照个人意愿对自己的财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其继承顺序也就会优先于顺序继承。按照张某的说法,其手上拿着公证之后的遗嘱,那么在对黄某的遗产进行分配和处理时,按照法律规定便应当先按照遗嘱,先行分配属于她的那一份。
但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某与黄某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原配蒋某认为,两人之间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所签订的遗嘱也应当是无效的,黄某的遗产依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要求法院判决黄某生前订立的遗嘱无效。
当时,遗嘱所适用的法律为《继承法》而蒋某所提出的要求为《民法总则》第七条中的内容。此时在庭审中便需要考虑法律的适用,原则上,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放在这起案件中便是《民法总则》的优先级要高于《继承法》,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按照《民法总则》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于是,一审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5月22日,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法院的调查中了解到,在黄某患病期间,其原配妻子蒋某及其家属一直陪伴在他的身边,对其进行照顾。这一点上,蒋某便属于履行了夫妻之间互相扶持的义务,尽到了自己做妻子的责任。
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黄某和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与张某之间的同居关系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同时也属于法定的禁止情节,两人的同居关系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且在黄某的遗嘱中,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财产,而是单位在其死亡后发放给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所以黄某的遗嘱中,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赠予的范围。其次,黄某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黄某与蒋某的夫妻关系在其去世前尚处于存续期间,因此,黄某无权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这侵犯了原配蒋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了张某所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