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情人纪实:被妻子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在中国财产继承一直是家庭最为尖锐的矛盾之一,很多家庭因为财产纠纷亲人反目,搞得家不像家,亲人、夫妻之间也没了昔日的情分,甚至对簿公堂。
很多人会觉得遗产问题其实很好解决,毕竟有法律可以参考,法院肯定会依法判决。但并非所有人都懂法,很多人缺少对法律的认识,自认为有继承权,结果往往闹出不少的笑话,或许有理,但法律未必支持你。
在四川泸州就发生了一桩遗产争夺案,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争夺的双方是已过世的男子的妻子和情人。
在大家的认知里,情人又有何资格和原配妻子争夺财产呢?但这个案件中情人拿出的遗嘱的确是真的,到底结局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丈夫去世,意外接到法院传单
2001年,家住泸州的蒋某正在照顾孩子,意外地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蒋某一脸茫然,当看到传票内容时,既生气又好笑,原来状告她的是丈夫黄某的情人张某,张某声明自己对黄某生前财产有继承权。
蒋某感到不解?丈夫什么时候立的遗嘱?自己根本不知道,丈夫也没有和自己商量过,蒋某在接到传票后,感到阵阵担心,生怕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保。
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找情人
蒋某之所以有这种担心,是因为夫妻两人早就感情破裂,分居已经长达六七年,只是两人并未离婚。
两人之前的婚姻生活其实很幸福,但不幸的是蒋某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为此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尽管后来抱养了一个孩子,但两人感情并未好转。
孩子不是自己的,妻子又不能生育,黄某心情自然不好,对妻子更是不理不问。就在这时遇到了漂亮、年轻的张某,两人很快有了感情,甚至黄某抛弃了原配妻子,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平时在亲戚和朋友面前都声称两人是夫妻关系。
蒋某将精力都放在了孩子身上,对他们的行为感到生气又无奈,因为不甘心,就一直没有同意离婚。
可能是老天作弄,黄某在同张某同居六年后,被查出患有癌症。在此期间,张某不离不弃,一直陪伴在黄某身边。
争论焦点:遗嘱是否有效
黄某在感动之余,又怕自己走后,张某没有了生活依靠,就在生前立下了遗嘱、根据法院出示的遗嘱原件,其中说明了“本人黄某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卖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张某所有”,也就是说黄某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张某。
那么黄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呢?这才是本案讨论的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总结来说,黄某生前遗嘱是有效的,生前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并未有人胁迫,还有律师作为见证,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完全有继承的权利。
案件反转,法院判罚大跌眼镜
就在大家认为张某可以根据遗嘱继承所有财产时,法院却宣判遗嘱无效,这让很多人感到不解,张某随即表示不服。那么到底法院是依据什么做出判罚的呢?
法院认为,黄某和蒋某并未离婚,两人也并未对双方的家庭财产做出约定,所以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过世,妻子则对财产享有全部的处置权。
那么黄某何种情况下做出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黄某在做出遗嘱时,应将属于原配妻子蒋某的财产排除,这样的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在未做详细约定的情况就处分他人财产,并且损害他人利益的遗嘱是无效的。
可见,法院的判罚完全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合理。
张某在黄某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固然值得赞赏和同情,但在对方还未离婚的情况下,就同居并且宣称两人是夫妻关系,一方面是道德问题,一方面是法律问题,其实两人已经犯了“重婚罪”。
黄某和蒋某并未离婚,依然在婚姻存续期间,这期间所立的遗嘱难免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没有权利去处置双方共同财产,一切建立在侵犯他人权益而建立的遗嘱自然是无效的。
说到底,还是几人对法律常识不了解,黄某和张某明明犯了重婚罪,蒋某漠视不举报,而黄某和张某更是知法犯法。如果当初已经离婚,估计也就不会再有这样奇葩的案件了吧。
总之,大家平时还是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到了关键时候能发挥很大的作用,既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