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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女子横遭车祸,又在救护车里出意外,谁为她的死亡负责?

作者 :菲杉 2022-06-26 14:19:03 围观 : 评论

【本文节选自《2016年,女子横遭车祸,又在救护车里出意外,谁为她的死亡负责?》,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序言

每当想‬起救护车,我们‬总会‬想起‬它‬在烈日里疾驶,长途跋涉‬,风雨兼程,挽救‬生命‬‬‬。

无论是‬‬晨曦微露‬,还是‬夜幕降临‬,它‬从不知疲倦‬,依旧‬赢出时间‬,赛过死神‬,让‬‬生命‬继续‬绽放‬‬。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救护车里发生二次事故,又会引发怎样的纷争呢?


故事要从2016年12月10日说起。

早上7点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的尹新亮接到电话,得知自己的妻子谢小姑发生了车祸。

来不及多想,尹新亮赶紧放下手中的活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当他赶到时,救护车已到达现场。

只见妻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急救人员正对她进行紧急救治。医生发现谢小姑的胸部、肺部、脑部多处受伤,并处于昏迷状态,情况十分危急。


事故现场

简单包扎之后,医护人员将受伤的谢小姑放在了救护车的担架上,送往医院。

然而,谁都没想到的是,在去往医院的路上,一场始料未及的意外发生了,也正是这场意外,开启了层层连环式的争议。

两起事故责任认定惹争议

救护车正稳当当地行驶在乡村小道上,一个推着自行车的老人正朝前往行走,救护车正要超过他时,老人突然间往救护车的方向偏过来。

为了躲避老人,司机本能地踩了一脚刹车。

伴随着急促的刹车声,救护车里的谢小姑由于惯性作用,被甩出担架。

她的头正好卡在座椅的两腿之间,身体与地面呈45度角,不能动弹,情势一度十分危险。


来不及多想,医务人员赶紧打开车门,推出担架,废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将病人重新安放好。

回到医院,一番检查过后,情况实在不容乐观。

检查结果显示,谢小姑的脑部、肺部挫伤出血,伴有颅骨、肋骨骨折,病情十分危急。

尽管医院全力施救,但遗憾的是,21天后,谢小姑还是离开了人世。


逝者已去,但活着的人还需活下去。

谢小姑的的身亡,对尹新亮和他的孩子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尹新亮和谢小姑育有4子,大女儿刚刚成年,二女儿12岁,双胞胎的小儿子和小女儿仅10岁,而谢小姑每个月3000多元的收入,是全家6口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一家人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

2017年2月13日,永福县公安局对第一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

谢小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转弯的时候,未避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而事故相对方王日波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王日波本人也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更甚者,他撞向谢小姑的时候,车速约为53km/h,属于超速驾驶。

因此,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然而,对尹新亮来说,这个结果显然无法抹平他心头的悲伤。

为了家庭能生存下去,2017年2月23日,尹新亮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将王日波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人王日波在接到法院的传单后,对此却‬持有不同意见,他申请追加永福县人民医院同为被告。


王日波提出,救护车在有安全带的前提下,医护人员本该给谢小姑使用,但医院方却没有,因此导致谢小姑在刹车的情况下,被甩下担架,受到二次伤害。

医院方随即承认他们在转运患者的时候,紧急踩刹车的行为确实存在失误。

但是,谢小姑伤到了肺部、胸部,用力的绑扎她的胸部的话,骨折的地方有可能刺到肺里面,更加危险。

所以,出于患者的生命安全,不能使用安全带。

此时,两次事故的参与程度导致死亡各占的比例,或者要承担的责任的多少,又一次将案件推向了另一个难点。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之后,做出判决:

谢小姑死亡的主因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死者谢小姑和被告王日波负有同等责任。

第二次刹车事故医院承担一定责任。

然而,这个结果,并没有让王日波信服,一审过后,王日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为了明晰各方的责任,2018年1月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各自的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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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为,对于谢小姑的死亡,第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80%的责任,由谢小姑和王日波各负其中的50%。

第二起救护车急刹车事故的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全部由永福县人民医院承担。

因此判决,王日波除去已经垫付的41000元,还应赔偿谢小姑家人经济损失74600元,永福县人民医院赔偿谢小姑的家人88000余元,此外,保险公司赔偿谢小姑家人120000元。

重复赔偿惹争议

本以为事情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然而,判决之后,永福县人民医院却将尹新亮告到了当地法院。


原来,谢小姑去世十多天之后,尹新亮以永福县人民医院有责任为由,向其索要赔偿。

2017年1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医院免除谢小姑在住院期间所欠下的医疗费79000余元。从此,尹新亮及其家人保证不再追究院方责任,并且放弃对院方诉讼的权利。

医院指出,自己明明已经按照协议减免了医药费,然而尹新亮却在后来的诉讼当中,默认法院把医院追加为被告,违反了协议约定。

对医院来说,法院要求医院赔偿88000余元,属于重复赔偿,应撤销协议约定。


然而,尹新亮却表示,追加医院为被告,是第一被告人王日波申请的,并不是他自己的意思,所以算不得违约。

但尹新亮的这一说法明显站不住脚。

尹新亮作为受补偿方,无论是王日波的申请,还是他自己的申请,受益的客体均是尹新亮。

2018年7月31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谢小姑的家人在与医院的纠纷解决上,选择诉讼,那么调解协议所要承担的责任,就视为自动放弃。

同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法院判决撤销调解协议。

也就是说,抵消掉谢小姑的医疗费用后,尹新亮从医院这边要到的赔偿款只有9000多元。


用工方式惹争议

事故发生后,尹新亮面对的不仅仅是王日波、医院、保险公司,一场更加复杂的纠纷在同时进行着。

尹新亮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谢小姑工作的工厂门口,而且她是去上班途中遭遇事故而死亡的,应该属于工伤。


2017年7月13日,尹新亮向永福县社保局递交了谢小姑的工伤认定申请。

但由于缺少劳动合同,尹新亮还没递交申请材料,就碰壁了。

迫于无奈,尹新亮不得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谢小姑跟工厂的事实劳动关系。

然而,工厂的老板苏琼珍却并不认可这份劳动关然。

“厂里的用工关系十分松散,基本上都是附近村庄的农民工,并且没有严格的考勤和管理,工厂和谢小姑之间是临时的劳动关系”。


二人争执不下,对此,尹新亮向社保局提供了自己手中掌握的证据。

首先,谢小姑手机当中的资金到账记录显示,2016年7月到2016年11月,谢小姑共领了5次工资,每次都是三千多元,付款方均为苏琼珍。


其次,谢小姑的工作性质是工厂里的流水线中一个工种,各工种之间相互衔接,一环扣一环,并非如苏琼珍所言,管理松散,而是有规律的上下班时间。

那么,尹新亮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谢小姑与工厂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毋庸置疑,可以证明。

2017年9月18日,永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谢小姑和制板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永福县社保收到尹新亮提供的仲裁协议之后,组织人员前往村里实地调查,证实了谢小姑当日确实是去制板厂上班,而且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7年12月25日,永福县社保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的红头文件。

然而,事与愿违,苏琼珍表示,坚决不认可工伤决定书,并一纸诉状将永福县社保局告到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决定书。

一审判决之后,苏琼珍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琼珍左思右想,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怎么就输了呢?

然而,从最终她要承担的责任来看,她终究还是输给了自己不懂法!

2019年3月,尹新亮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同年9月4日,永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决定:

工厂支付谢小姑家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9120元,从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162.15元,直至未成年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但尹新亮却依旧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再次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工厂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数额,赔付各种款项共计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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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救助金等费用。

焦急地等了三个月,这三个月苏琼珍吃不好、睡不着。

2019年12月11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终于作出了判决:

被告桂福星禾木业制板厂支付原告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伙食补助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合计91.79万元。


苦苦翻看了一个又一个法条之后,苏琼珍终于向现实妥协了,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结语

公司都倒闭了,还要赔那么多钱,苏琼珍有苦说不出。


“对死者我也是非常惋惜,但是我也有难处,我也是受害者,由于经营状况不好,工厂一年多前就停产倒闭了,为了生存,我如今同时兼职打两份工,除了帮别人看柑橘地,还在县城一家连锁快餐店当服务员,一个月也才赚两三千元,我拿什么给他赔偿呢”。

苏琼珍的境遇令人同情,然而从法律来讲,只要有这段劳动关系在,工厂的责任都无法回避。

但是,不管说什么,已为时晚矣。

苏琼珍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确实如此,九十多万的高额赔偿,足以拖垮她的生活,但是害她的不是谢小姑的死亡,也不是谢小姑家人的维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所有努力奔波的“打工人”们: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拒绝‬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回归本案,如果苏琼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悲剧的时候,这种风险就可以依法转嫁到工伤保险里了。

最后也告诫所有‬的‬公司‬,企业依法用工,不仅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真正助推‬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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