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研究生寝室强行侵害室友,在校园内被抓获,南京法院判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包容性更强了,不同于主流的取向,也能得到尊重和理解,但由此衍生的犯罪是绝不能原谅的。
我们都听过“男孩子在外面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善意提醒,但25岁的小汪万万没想到在宿舍也不安全。
2020年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早上七点半左右,小汪已经起床在寝室里埋头苦读,坐在椅子上的他突然被人从后面抱住,他知道后面的人是谁,一开始他只觉得这个动作过于亲密了点,就叫室友放开。
但对方不但没放,还得寸进尺,让他后背发麻,他这才意识到不对劲,拼命挣脱拒绝,奈何力量悬殊,他又怕激怒对方引来杀身之祸,连连求饶,还使劲踢凳子,想要引起外面的人注意。
奈何假期里,学生宿舍里的人不多,始终没有人来救他。事后,他倍感屈辱,他接受过良好的教育,知道取向不同不是病,也不歧视这类人,但他不明白自己的好朋友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
他一方面觉得羞耻,说出去怕被嘲笑,一方面觉得自己的友情遭到了欺骗和背叛,他无法再面对室友尹某,每天晚上都会做噩梦,连宿舍也不敢回,心理阴影面积一点点扩大。
他没法但这事不存在,又不知道怎么为自己要回公道,我国法律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构成QJ罪。
但QJ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并不包括男性。原因之一可能是立法时还没有出现过QJ男性的情况,虽然有人呼吁将男性入本罪的保护范畴,但目前法律还没改变,所以尹某不会因QJ罪被法律制裁。
可小汪思来想去还是不甘心,若是放纵他这样的行为,他下一次再祸害自己怎么办?想来想去,最后他决定报警。
三天后,警方在校园内将尹某抓获,归案后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问及作案动机时,警方也很疑惑,他们在宿舍相处了一两年一直好好的,怎么突然对自己的好友下手呢?而且明知对方不情愿,还要强迫。
听了尹某的供述,警方这才知道,原来这里面还有一段一厢情愿的爱恋。两人都是南京某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同住一个宿舍。
在人们的普遍认知里,学生时代的友情相比社会上的要更加纯粹,也没有那么多勾心斗角,尤其是男生之间,大大咧咧惯了,也不会注意一些小细节。
小汪是一个性格开朗的男生,平时不拘小节,在学校人缘很好。尹某和他朝夕相处,关系也不错,渐渐地他发现自己对小汪不只是兄弟情。
本来男生之间偶尔勾肩搭背,也属正常现象,但怀着隐秘的心思的尹某,每次和小汪近距离接触,都会心跳加速。他经常和小汪走在一起,也尝试过主动搭肩,小汪都没有抗拒,他觉得小汪应该也是喜欢他的。
事实上,小汪对他的想法一无所知,只当是哥们儿之间的亲近,直到发生那件事之后才知道尹某的妄想。小汪是个直男,无法接受这样的事情,此后两人别说做朋友,恐怕小汪都不会愿意和他见面。
除此之外,他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虽然他不构成QJ罪,但涉嫌强制WX、侮辱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WX、wu ru妇女罪做了修改,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这个“他人”,就包括了男性,因此男性的X自由权也能得到法律保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WX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尹某在被害人多次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还不顾他的反抗,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并强行侵害被害人,已经构成了本罪。
不过他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坦白是指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尹某有法定的从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南京法院综合其犯罪动机、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最后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他本是一个前途无量的高学历人才,却没有做到德才兼备,虽然刑罚期不长,但人生有了污点,他的未来恐怕也要多一些磨难,希望他在狱中能够改过自新,重新拾起自己对道德和法律的敬畏,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
“喜欢是放肆,爱是克制。”每一种情感都值得被尊重,但不管感情多么浓烈,我们都应该学会尊重他人。古人云:“发乎情,止乎礼,君子不欺暗室,不欺于心,更不欺于人。”不做欲望的奴隶,才能收获同样赤诚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