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南京一男子带情人游玩,妻子带侄子深夜捉奸,场面一度混乱
车的速度很快,两车相撞,即使紧急刹车,出于惯性作用,也极易出现伤亡事故。当人扒在车窗外,被动拖拽出去,则更为危险。曾经,北京发生过一桩叛逆女子开车拖拽停车收费员的血案。
她为了不交20元,不顾收费员阻拦,转身上车。工作人员由于职责需要,不肯轻易放她离开,便拉住了车前窗,以身阻止。谁知,女孩不顾他人,毅然踩下油门,将人拖出数十米,导致当场身亡。
人体十分柔弱,肉身扛不住车行速度,未经历他人苦,无法想象收费员临死前的痛苦与绝望。用车拖人,其行实在卑劣,然而,这个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北京。2006年,南京溧水县也出现了不顾他人死活,开车拉拽人的真实案例,更为悲哀的是,行凶者与被害者还是亲属关系。
2006年9月20日晚,宋女士与侄子蹲守在溧水永阳镇十里牌某隐蔽处,不久,一对男女手拉着手走出饭店,径直朝车上走去。宋女士担心两人开车跑走,招呼侄子冲出。这对男女与宋女士、侄子是什么关系?为何让他俩苦苦蹲守?
实际上,这个男子不是旁人,正是宋女士的丈夫谢某,而女子是宋女士书店的一名员工,当然,她还有另外一个头衔:第三者。宋女士痛恨这个“狐狸精”久矣,想抓个现行,但又担心妇孺之身,打不过两人,遂拉上了20多岁身强力壮的侄子。
当时,谢某看见突然现身的宋女士,脸色大变。他做贼心虚,飞速拉着小三跑进车内,关上车门,欲开车逃窜。宋女士与侄子担心两人逃走,一人占住了一边,侄子捡起石头,堵在车前;宋女士则怕打车窗,大声谩骂。
谢某害怕车窗被打坏,放下了窗。宋女士恰好在副驾驶这边,她一见到“狐狸精”近在眼前,心里涌起滔天怒意,伸手一把薅住对方的头发。小三被扯得生疼,被迫与宋女士厮打起来,并委屈叫情人帮忙。谢某正想伸手制止,可搬完石头的侄子跑了过来,一手抓住方向盘,一手拎住谢某的衣领,气狠狠说:“你把事情说清楚!”
场面一度十分混乱,周边还围上了一群人。谢某好面子,侄子的压迫近在眼前,又看到周边围来不少观众,还有变多的趋势,他只觉丢脸,想立马驱车逃窜,于是不管不顾踩下了油门。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动作,宋女士和侄子还扒在车窗出,势必会受到伤害。
然而,谢某作为一个成人,理应预见这个行为的严重后果,可他丧失了基本理智,只顾不断加大油门,使得宋女士和侄子被拖出数十米,而后被重重甩到车后。甩开两个纠缠者,谢某松了一口气,全然不管二人伤势,自顾自开车逃窜。
一个丈夫能狠心至此,难道这段婚姻他丝毫没有一点儿留恋?谢某与宋女士相识多年,两人相差5岁,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起初二人情感要好,但渐渐生了嫌疑,谢某不再着家,常白天打牌,夜晚外出,三更半夜才摸回来。
夫妻俩开了两家书店,二人感情出现裂痕之后,商量着一人管一个店。第三者曾在书店里打工,她20来岁,与谢某相差了20多岁。近水楼台先得月,她与谢某不知怎么地苟合在一起。宋女士得知此事,为了挽回家庭,多次奉劝谢某,并找上书店,给了第三者一顿难堪,想以此让对方知难而退。
但两人情比金坚,无论宋女士如何阻拦,也没有成功分开他俩。可笑的是,谢某私情不断,却是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小人。他对宋女士管得十分严,某次对方与表妹去上海多日,他放心不下,便电话不断,盘根问底,问她是不是去见情夫?
两人婚姻不和,夫妻名分掩藏下的,尽是不堪。纵使再不堪,同枕多年,也应当念及旧情。可谢某不仁不义,果断发动引擎,拖拽二人数十米。当时,两人血肉模糊,侄子受伤较轻,他见宋女士躺地不起,呼了好几次也没有回应,担心得一瘸一拐走近,发现已是休克状态,情况十分危险。
好在救护车不久就出现,及时挽救回了宋女士的生命。经检查,她右侧肋骨断了两根,头部和双膝、手臂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侄子身上也有多处擦伤,伤情较轻。
谢某的卑鄙行为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成年人,应该能预估开车拖人的危险,但他放任这种行为,或者疏忽大意没有料到,导致宋女士、侄子双双受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谢某的行为致使宋女士肋骨断裂,可能致其伤残,而且他又是处在婚外情这样的情景中,本身有错,所以量刑可能不会轻。
不过,不得不考虑的是,他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因为宋女士、侄子步步紧逼、拍窗不放,这刺激到了谢某情绪,使得他一时丧失理智,做出残忍举动。从这个角度来说,受害者二人主动挑衅、辱骂,存在一定过错,应为这个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谢某存在一定的从轻情节。尽管可以从轻,他也免不了一场牢狱之灾。为了第三者,无情将原配拖拽,令人难以置信,谢某也将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