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安徽男子借腹生子被骗,女子哭诉:虽非亲生,但无恶意
借腹生子闹剧
2019年,四川达州发生了一起借腹生子的诉讼案件。安徽男子董某来到上海,打算闯一番事业。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年打拼,他成了一个包工头,带了一帮兄弟做建筑工程,可以说是春风得意。董某已经结婚,对妻子恩爱有加,不幸的是儿子在一次车祸事故中身亡。于是,他找到女子方某借腹生子,方某以打胎、保胎、养育儿子等各种理由共向董某索要97.7万元。后董某与方某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儿子作出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董某不是小孩的生物学父亲。恍然大悟的董某一直诉状将方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钱款。(来源:司法裁判文书网)
那么,对于此事应当如何评价呢?
刚哥观点
在医学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通过治疗来实现生育的目的,是很多人首选的方式。实在是无法医治的,则部分人就选择了收养他人子女。但仍有部分人愚昧地坚信传宗接代的理念,并且根深蒂固。他们认为没有儿子,家里的事业就无人继承,家族的香火就会衰落。在不愿收养的前提下,那就势必会涉及到一个古老的词“借腹生子”。
本案中,方某系一离异女子,而董某则是事业有成的包工头。双方各取所需,一拍结合,两人在上海共同居住1个月左右,并发生了关系。不久,方某告知董某自己怀孕了,要回老家四川达州休养。大喜过望的董某则从2016年1月开始每月给方某转账5000元。同年5月,方某称胎位不正需要打胎,董某又转账2万元给方某。#达州身边事#
2016年6月,方某再次来沪并与董某居住1个月左右。随后,方某称自己又怀孕了,需要返回老家保胎。2017年4月1日,方某生育一子取名董某1。期间,方某每月都以抚养孩子的理由向董某要钱,董某都满足了她的要求。2018年9月,方某又苦恼着向董某索要20万元说是给孩子买房还按揭,不给就要抱着孩子跳河,并发了殴打孩子的视频给董某看。无奈的董某只得给付该笔款项,但是约定该房子属于儿子董某1所有,且董某1不得该名。
之后,方某又多次到工地吵闹。久而久之,董某起了疑心。后经两次司法鉴定,董某1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愤怒无比的董某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自己被她骗付的97.7万元。而方某则认为,董某自己有妻子却在外借腹生子,违背公序良俗,且其系自愿赠与行为,孩子虽非亲生,但自己并无恶意,自己就是一弱女子,无力偿还。
董某在婚内与异性女子同居并约定借腹生子,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背了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董某与方某多次同居,其严重出轨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对于家庭造成了伤害。董某的妻子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可以要求董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董某应当承担非养育孩子的其他费用,主要是前两次怀孕前前后后的花费和支出,包括流产和保胎。在两人交往过程中,董某为了保持和增进双方不正当关系,向方某所给付的部分款项,方某依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进行了开支。方某前两次怀孕,董某没有证据证明与自己的不当行为无关,所以这些损失应当由董某自行承担。
方某基于自己与他人非婚生子董某1,采取欺骗,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方式,以为董某1获得生活保障买房子为由,逼迫董某不断给钱。而董某并非董某1的生物学父亲,故此董某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之所以愿意支出是因为错误认知。而且,董某所赚取的钱财在婚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重大处分未经妻子同意,也损害了妻子的权利。
没有法律规定,方某获得利益,造成董某和其妻子的财产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方某返还董某所给付的69万元购房款。
结语
这个案件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董某从农村来到城市,好不容易打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却栽在了一个离异妇女的手里。花了近100万元,才知道养的是别人的儿子,这借腹生子也能被戴绿帽子,可真是开天辟地头一遭啊。究其原因,还是传宗接代的思想作怪,不过他妻子知道后是什么反应,就不得而知了。而方某也是贪得无厌,如果不是其无休止的讨钱闹事,说不准董某还在乐呵呵地按月支付生活费呢。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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