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08年,重庆一桩家庭伦理悲剧
妇女在遭到不法侵害后有多少人能够勇于发声?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了维权的重要性,应该让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但QJ案往往涉及人的隐私,受害人可能会遭到更严重的二次伤害,因此多数妇女在事后并不会第一时间报警。
而当她认为不应该让罪犯逍遥法外时,却因为重要证据已被摧毁而面临无法立案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犯罪。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客观上能认定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但如果没有采用这些强制手段,也无法成立QJ罪,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QJ行为组成部分。
2008年,由于重庆男子李某在男女之事上并没有多高的底线,尽管已婚,但对婚姻家庭并不负责,在外面勾勾搭搭,甚至对妻子的表妹张某某心怀不善。
张某某与丈夫王某在婚后系“男主外,女主内”的相处模式,由于家庭条件一般,王某常年在外打工,张某某则在家带孩子,操持家务,该情况李某也是知情的。所以当看到张某某在外晾晒小孩的衣服,李某便不禁觉得张某某有几分秀气,心有骚动,便说妻子的茶壶落在了张某某家,径直走了进去。
实际上,张某某与李某的来往并不多,张某某是个性格内向的人,婚前婚后都极少去其他人家串门,家里面有个什么事情,自己处理不来就等着丈夫回来后再办,也很少去麻烦他人。不过张某某对于李某的印象并不太好,虽然李某有些文化,收入在农村中也还算高,也懂得打扮自己,但李某在婚后并不收心,张某某也看到过表姐默默擦眼泪。
李某认为表姐不仅长得漂亮,还很贤惠,本应被善待,有时候李某还觉得自己的丈夫王某尽管没多大本事,可人老实本分,对她和孩子都上心,一直在为这个家庭努力,她也是知足的。
当李某以茶壶为由往里走时,张某某根本想不起表姐把什么茶壶落在她家,但也还是走了家门,帮忙寻找。没成想,李某却还往卧室的方向走去,张某某的心里就有些着急,本来想制止,在张某某的思想中,卧室是很私密的地方,李某是表姐夫,但终究也是其他的男人。
可李某本就带有不良的意图,张某某哪里能阻止他,反而被他得逞了。张某某惊慌不已,用力反抗,却因为男女力量的悬殊,未能逃过李某的侵害,事后,张某某又觉得这事不体面,会影响到表姐的婚姻家庭,亲戚之间的关系会闹得很僵,便选择了忍耐。
若是张某某没有顾虑太多,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上也会简单些,主要证据则包括张某某反抗的证据,比如身上的伤痕、衣物的破损等,还能在案发现场提取到重要的生物证据,结合事发地点、环境以及具体情况等,李某将因涉嫌QJ罪而被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张某某没有报警,也没有把事情声张出去,然而让她意外的是,她竟然怀孕了。张某某很是害怕,去找过李某,让李某给钱,她要把孩子打掉,不过李某显然不想负责,竟说这孩子还可能是其他男人的,不仅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把责任推卸给张某某,觉得她对婚姻不忠。
张某某不禁气恼,只觉得李某就是无赖,可她一直以来都是在家操持家务,身上也没个什么钱,又不敢把事情说出去,有好几次,张某某想把事情告诉王某,但话到了嘴边,又吞咽下去了。
不过半年后,王某返回了家中,却得知妻子已怀孕2个月,显然这个孩子不是他的,王某自然是气愤至极,一定要张某某给他个解释,张某某便把事件原原本本的告知了王某。王某知道妻子的性格,心里面极其恼怒,冲动之下就拿了菜刀去找李某,连砍4刀,若不是一旁的亲戚连忙把王某拦着,王某还恨不得多砍几刀。
随后,李某被送进了医院,王某也被警方带走了。好在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李某生命的故意,只想给李某一点教训,持刀砍向李某,也没有造成致命伤,李某经救治后逐渐恢复,经鉴定,系轻伤。
而根据《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另考虑到被害人李某在引发案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酌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李某19000元。
至于李某自己的婚姻家庭会不会受此影响?就不得而知了,但亲戚关系想必是不能像往常那样了,通过该案,也应该明白,在遭到不法侵害后,第一时间报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及时报警,那么进监狱的就只是李某,而不是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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