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女教师出轨15岁男学生,移情别恋后被老公按在马桶内淹死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的职责并不单单是教授孩子知识,还担负着培养学生的人格品质,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与发展的使命。
正所谓“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也是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可2012年却有一个女老师和自己的15岁的学生谈起了恋爱,这显然是为社会所不容的,也是违反职业道德,那么她最后的结局如何呢?
这名女老师叫孙某,她和丈夫结婚数年,丈夫金某是一名医生,医生和教师的搭配是常见的,他们自由恋爱结婚,曾经也如胶似漆过,不过日复一日的平静生活冲淡了他们的激情。
虽然感情不复从前,但两人工作稳定,也没有大矛盾,也可以和千千万万的夫妻一样在柴米油盐的三餐四季里携手度过余生。可偏偏孙某不甘心过这样乏味的生活,于是开始寻找刺激。
那年9月,她发现班里有个学生总是将目光落在她身上,眼神里还有一次痴迷,她感叹于自己的魅力,全然忘了作为老师应该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感情。
对方只是一个15岁的孩子,恋爱观和价值观还未成型,孙某稍加暗示和引诱,他就大胆地生出了绮念。
这个男孩叫小明,长相帅气,家境也不错,只是成绩不太好,孙某知道他对自己的想法后,经常在放学后把他叫到办公室独处,美其名曰给他补习,实际上是给他肢体接触的机会。
一个胆大包天,一个顺水推舟,这一来二去之间,两人的师生关系也逐渐发生变化。后来小明邀请孙某去他家补课,孙某没有拒绝,两人便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从那以后,孙某就愈发大胆,每次趁着金某不在家,就带着小情人在家里幽会。在给小明补课期间,她频频接触其父亲刘某,刘某出手阔绰,对她似乎也有几分好感,于是她有移情别恋,和刘某有了不正当关系。
在孙某补习结束后,刘某便提出让孙某做他的地下恋人,孙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她以为自己将男人们都牢牢捏在手中,有种隐秘又刺激的成就感。
可她真的能瞒天过海吗?金某对她的感情虽然不浓烈了,但同床共枕十来年,对妻子的生活习惯还是了解的,他发现孙某晚归的次数越来越多,穿衣打扮也愈发性感妩媚,直接告诉他,妻子可能出轨了。
2013年5月6日,他在家里收拾衣物时,发现孙某的衣服口袋居然有一些酒店开房的账单,这更是验证了他的想法,哪个男人能容忍自己头顶飘绿,他顿时怒不可遏。
当天晚上,孙某施施然回家,看到在沙发上阴沉着脸的金某,便假装抱怨地说:“都是小明那孩子,教了半天也不会,耽误了不少时间,你还没吃饭吧,我现在就去做。”
一边说着一边想要逃离“危险区”,金某哪能看不出她的心虚,心里更是气愤,他一把拉住了孙某,甩出了账单,让孙某解释,并逼她说出情夫是谁。
孙某一看到账单就知道不妙,根本不敢承认,这彻底惹恼了金某,他的理智在那一刻失灵了,怒火滔天的他不停地殴打孙某,孙某被他打得意识模糊。
他还不解气,心理失衡的他又拽着她的头发把她拖到了卫生间的马桶边,使劲按了下去,没多久,孙某就不再反抗了,软塌塌的倒在地上。
金某看着一动不动的妻子,这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赶紧打电话报警自首了。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愤怒中杀妻的他将会得到怎样的惩罚呢?
虽然他一开始没有想要妻子的性命,但在实施伤害的过程中,他明知人被按进马桶里,会导致他人淹死,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杀害自己朝夕相处的妻子,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不过本案因婚姻感情矛盾引发,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法院在适用死刑时会十分慎重。
被害人作为教师存在失德行为,又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存在重大过错,对激发案件要负一定责任,法院会酌情考虑对金某从宽处理。
而金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结合他的犯罪动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最后判处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缓刑考验期间,若是他表现良好,将会被改判为无期徒刑。虽然保住了一命,可他的这一生也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黑点。
自古奸情出人命,其实不管是什么职业,出轨都会对另一半造成伤害,而作为教师的孙某品行更为重要,本应该言传身教,给学生树立良好的价值观的她,却耽溺于私欲,给学生做了错误的示范,实不堪为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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