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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裁判:股东出资旋即转出,应证明用途,否则构成虚假出资
    最高法院裁判:股东出资旋即转出,应证明用途,否则构成虚假出资
    裁判要旨朱洪模作为贵州玄武岩公司原股东,在2016年6月21日、22日分六笔向贵州玄武岩公司支付500万元出资款后,贵州玄武岩公司随即又分六笔转入北京强国者公司的银行账户。而对于该资金转出行为的合理性,朱洪模等人辩称系因贵州玄武岩公司与北京强国者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但提交的贵州玄武岩公司与北京强国者公司签订的《玄武岩连续纤维制造成套设备订购合同》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设备订购合同的真实性,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