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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基本案情2014年4月28日,安...
  • 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发布日期:2023-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碱液共计102.44吨交由没有危...
  • 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4年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了环境。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费等共计5482万余元。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林灿铃(中国政法大...
    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