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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裁判: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登记注册地为其住所地
    最高法院裁判: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登记注册地为其住所地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甲乙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合同中也记载了甲方的非注册地或登记地作为通讯地址。法院据此以该地址作为“甲方所在地”管辖的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上述通讯地址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认定为其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