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坠物法律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讲一讲小区高空坠物法律规定相关内容解释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会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就进行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具体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上面,工人进场干活必须佩带安全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毕竟现在工地上塔吊林立,一旦发生高空坠物,给工地上的作业人员会产生威胁。那么,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 规定是什么?这个民法通则和 侵权责任法 中有相关条款,高空坠物实行 连带责任 的归责制度,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 特殊侵权 的 民事纠纷 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的免责理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 证据 证明自己于 侵权行为 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地上,高空坠物的风险是存在的,这对于工人来说是一种威胁。在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中,明确了高空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如果不能找到明确侵权方,受害人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 法规 ,依据民法通则,高空坠物属于 特殊侵权 民事纠纷 案件,高空坠物一般都是过失,如果公开坠物造成人员伤亡,应当属于 过失犯罪 ,依据人身伤害赔偿解释,如果雇佣人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佣人员故意造成伤害,雇主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前述几起案件,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高空坠物基本都是过失造成,很少是故意的;所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的,是过失犯罪;故高空坠物是造成后果的才是犯罪,没有后果的,不能定罪。 高空坠物伤人法律依据是《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 侵权责任法 》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 侵权责任 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 证据 证明自己于 侵权行为 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综上所述,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 ,高空坠物案件,责任人应当是物件主人以及管理人员,如果找不到物主,则小区内全部住户以及物业管理部门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侵权,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不承担责任。
居民楼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一、居民楼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 过错推定 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二、危险情况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 广州 也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设定场景: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 设定场景:台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设定场景: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在最近几年中,社会中的高楼大厦也是层出不穷,因为高度的原因一些小物品都会给行人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居住在高处的居民也要时常的检查和检修可能造成掉落的物品,如果发生了任何的伤人事件,如果没有确定责任的具体一方,那么高空坠物的责任会有全部的人员来承担。
关于高空坠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高空坠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1. 高空抛物 侵权行为 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第4条前段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这个人混杂在一定范围(比如,整个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高空抛物侵权是行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 由于上述区别,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等同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时的基本思路。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扩展资料: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有如下不同: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为,即加害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尽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第16条第1款第1项),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第16条第1款第2项),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第16条第1款第3项)等情形,但从第126条文义中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角度,尚不能将第126条扩张解释到可以涵盖加害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法国 民法典 》第138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这种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三分法,被后世立法及学说所继受。 高空坠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可能会致人受伤,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他人利益,最重要的是这属于社会的不文明现象,我们一定要避免这类不文明现象的出现,既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着想,更是遵守法律 法规 的行为。
高空坠物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4、行人防范 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5、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要怎么划分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 侵权行为 。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对此,《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坠物,如果它是存在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话,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存在着过错,否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员的话,那么适用公平原则来进行归责。
关于小区高空坠物法律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根据法律问答整合汇编以供参考,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