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侮辱罪,张某某犯诈骗罪
张谋谋弄虚作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0)风行子楚3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5月14日,他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拘留15天并罚款3000元。他于2009年9月12日被拘留,并于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抢劫被捕。他目前被关押在上海奉贤区看守所。
后卫杨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2日以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2010]310号上海市丰建刑事检察院。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举行公开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蔡维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经过审判,发现了以下事实:
1.2001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张牟某与被判刑的季某、沈某合谋,以一次聚餐为由,由季某将被害人谷牟某骗到闵行区颛桥镇九屿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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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正等着在顾某的饮料杯中加入含有三唑仑的催眠药物,而纪某则在药物的作用下带顾某进入酒店的一个房间,参与预设的假“沙阿”赌博。张牟牟、盛牟、老麻油(单独处理)等使用欺骗手段。2.2004年3月、4月某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与吉谋、盛某合谋,以喝茶为由,将被害人高某骗到本市闵行区莘庄镇严敬大厦的一个房间内,并参与预设的“28吧”假赌博。吉谋、盛谋、张谋谋等人用欺骗手段骗取受害人高谋40多万元。
被告人张牟某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有被害人顾、高的陈述、共同被告人季、盛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的毒物检测报告及被扣留的“三唑仑”药物的照片、三唑仑的药理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记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事件及抓获情况、刑事判决等证据,均证明其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服用安眠药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在赌博中设置陷阱等手段控制赌博结果,骗取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明显违反刑法,构成诈骗。
公诉部门的起诉书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张谋谋可以主动认罪,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改态度、经济损失等情况,采纳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张某减刑的意见。为了执行国家法律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和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为判决一天,即从2009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1日。罚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
二、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追缴不足部分应责令其恢复原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刘丹